Page 185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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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级教育行政机构
(一)清末时期
县(厅、州)劝学所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颁布《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各县(厅、州)设劝学所,为
县(厅、州)教育行政机关。劝学所设总董1人,在辖境内划分若干学区,每区各设劝学员1
人。总董负责管理教育行政事务,劝导当地人士兴办学校。劝学员负责本管区内的劝导兴
学,宣讲教育宗旨,筹集兴学经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等教育事务。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余杭
县劝学所率先成立,随后各县(厅、州)劝学所也相继建立。至宣统元年(1909年)七月镇海县
劝学所成立止,浙江全省78个县(厅、州)已有76个设立劝学所。宣统二年底,按学部所颁
《修订劝学所章程》,又确定劝学所为教育行政辅导机关,设劝学员长1人,劝学员2~4人,协
助县(厅、州)行政长官办理教育事务。所办理的教育事务,均得经主管行政长官核定。
(二) 民国时期
1.县公署教育科
民国元年(1912年),根据南京临时政府所定地方官制,全省各县撤销劝学所,改在县公
署内设教育科。教育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另设视察员(由科长或科员兼任)。县公署
教育科为非独立机关,科长、科员均对县行政长官(县知事)负责,县内一切教育行政事宜,悉
秉承县知事所定办理。
2.县公署第三科
民国2年(1913年)1月,统一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改由县公署第三科掌管县教育行
政。民国3年7月,按北洋政府颁行的县官制,县公署原设的科长改为主任,科员改为助理。
但各县教育行政机构的设置、名称不一,或称县公署教育科,或称教育股,或把教育行政事务
并入民政科兼办。
3.县劝学所
民国4年(1915年)12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发《劝学所规程》。全省各县随即自翌年开
始逐步恢复设立劝学所,负责办理县境内的教育行政事宜,并综核各自治区教育事务。县劝
学所设所长1人,由县知事遴选报请省教育厅委任;设劝学员2~4人,由县知事委任。又设
书记1~2人,另设兼职不支薪俸的巡回指导员和学务委员若干人。至民国10年,全省75个
县的劝学所长已全部委任完毕。其时,各县公署仍设有教育科或于民政科内设主任教育职
员,但仅起咨询与监督作用。全县教育行政事项均由劝学所办理,重要事项则须经县教育会
议讨论。县教育会议由县公署主任教育职员、县视学、县劝学所劝学员,县立各校校长及其他
教育职员,各区区董及学务委员、县知事特别指定的教育会会员及地方士绅组成。
4.县( 政府)教育局
民国11年(1922年),北京政府教育部召开学制会议,议决改劝学所为教育局。翌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