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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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级教育行政机构多为文教局。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设正、副局长,下设普通教育



                                股、工农教育股、秘书股、人事股、财务基建股、学生股,以及招生办公室、教研室、教学仪器站



                                等直属事业单位,有的县教育局尚有体育股设置。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一部分为行政编制,


                                一部分为事业编制,总人数从10余人到40余人不等。



                                         6.县( 市、区)教育委员会



                                         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随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渐次改为县



                                 (市、区)教委。县(市、区)教委工作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大的县(市、区)有40余人,小的则


                                仅有10余人。其内部一般设有办公室(秘书股)、人事股、计财股、教育股(或分设普教股、职



                                教股、成教股)、督导室等,并设有招生办公室、教研室、勤工俭学办公室(校办企业公司)、教学



                                仪器站或仪器电化教育站、电化教育馆(电教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中期



                                起,多数县(市、区)教委均自行将其内部职能机构由“股”改为“科”。2000年8月后,各县


                                 (市、区)教委仍改称为县(市、区)教育局。






                                          四、县级以下教育管理机构(岗位)







                                          (一)清 末时期





                                          学区劝学员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颁布的《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各县(厅、州)应就所辖境



                                 内划分若干学区,每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学区内的劝学工作。全省各县(厅、州)随即于成立


                                劝学所同时,即行划分学区、委派劝学员。学区按东南西北分片,每区2~10个村不等,户籍



                                则均在3000~4000户及以上。学区劝学员均由县(厅、州)劝学所总董选择本地品行端正、热



                                心办学的士绅报请县知事委派。至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共委派学区劝学员858人,平均



                                每县(厅、州)有11人。劝学员的职责为:()劝学,宣讲入学对于谋生、治家、儿童的强健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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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裨益,劝私塾改为私立小学堂;()兴学,与村学堂董事商议解决建立学堂的适中地点,以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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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舍、班数、课程、教员等;()筹款,就学堂款项来源与村董商议,提出意见,报告劝学所总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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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后进行;()动员士绅劝学,协助培训教师,造具表册,汇报学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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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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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元年(1912年),全省各县撤劝学所建教育科,学区改设学务委员(也有县以市镇和



                                 乡为单位设学务委员),负责各学区(市镇、乡)内的兴学、规划、考核、报告等教育事项。民国



                                 5年,各县复设劝学所后,各学区仍设学务委员1人办理本学区内的教育事务,包括调查学龄


                                儿童、督促就学;筹划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的设备、建筑、经费;议定学校学额、学级、教学科



                                 目;调查学校情况,编制报告;改良私塾等。民国12年,各县又撤劝学所,改设县教育局,学务



                                委员也改称教育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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