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教育志(一)
P. 188
的区级教育行政机构多为文教局。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设正、副局长,下设普通教育
股、工农教育股、秘书股、人事股、财务基建股、学生股,以及招生办公室、教研室、教学仪器站
等直属事业单位,有的县教育局尚有体育股设置。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一部分为行政编制,
一部分为事业编制,总人数从10余人到40余人不等。
6.县( 市、区)教育委员会
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随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渐次改为县
(市、区)教委。县(市、区)教委工作人员一般在20人左右,大的县(市、区)有40余人,小的则
仅有10余人。其内部一般设有办公室(秘书股)、人事股、计财股、教育股(或分设普教股、职
教股、成教股)、督导室等,并设有招生办公室、教研室、勤工俭学办公室(校办企业公司)、教学
仪器站或仪器电化教育站、电化教育馆(电教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中期
起,多数县(市、区)教委均自行将其内部职能机构由“股”改为“科”。2000年8月后,各县
(市、区)教委仍改称为县(市、区)教育局。
四、县级以下教育管理机构(岗位)
(一)清 末时期
学区劝学员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颁布的《奏定劝学所章程》规定,各县(厅、州)应就所辖境
内划分若干学区,每区设劝学员1人,负责学区内的劝学工作。全省各县(厅、州)随即于成立
劝学所同时,即行划分学区、委派劝学员。学区按东南西北分片,每区2~10个村不等,户籍
则均在3000~4000户及以上。学区劝学员均由县(厅、州)劝学所总董选择本地品行端正、热
心办学的士绅报请县知事委派。至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共委派学区劝学员858人,平均
每县(厅、州)有11人。劝学员的职责为:()劝学,宣讲入学对于谋生、治家、儿童的强健大有
1
裨益,劝私塾改为私立小学堂;()兴学,与村学堂董事商议解决建立学堂的适中地点,以及校
2
舍、班数、课程、教员等;()筹款,就学堂款项来源与村董商议,提出意见,报告劝学所总董核
3
准后进行;()动员士绅劝学,协助培训教师,造具表册,汇报学堂情况。
4
(二) 民国时期
1.学区学务(教育)委员
民国元年(1912年),全省各县撤劝学所建教育科,学区改设学务委员(也有县以市镇和
乡为单位设学务委员),负责各学区(市镇、乡)内的兴学、规划、考核、报告等教育事项。民国
5年,各县复设劝学所后,各学区仍设学务委员1人办理本学区内的教育事务,包括调查学龄
儿童、督促就学;筹划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的设备、建筑、经费;议定学校学额、学级、教学科
目;调查学校情况,编制报告;改良私塾等。民国12年,各县又撤劝学所,改设县教育局,学务
委员也改称教育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