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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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区教育员
民国19年(1930年)1月,省教育厅颁布《浙江省各县规定学区教育员服务细则标准》,将
学区教育委员改称学区教育员。学区教育员在县教育局长领导下办理本区教育事务,其职责
为:规划进行义务教育;计划实施学区教育兴革事宜,呈报学区内各小学的设立及变更情况,
督促各小学编造预决算及实行经济公开,查核和报告各小学设施及建筑情况,核定各小学的
年级编制及教科书增减;规划进行社会教育,办理学区教育宣传、统计、报告,搜集、编纂各种
读物及乡土教材,调查改良私塾;处理学区其他教育事项等。民国34年,各县改教育局为教
育科,同时撤销学区教育员岗位。随后,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县市义务教育委员会组织大
纲》规定,各学区设义务教育学董1人,协助推广义务教育。
3.乡( 镇)公所文化股
民国28年(1939年)9月后,按国民政府所颁《县各级组织纲要》,省内乡(镇)公所始设文
化股,配有股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由县教育科长签请县长指定。其时,股主任由副乡(镇)
长兼任,干事则由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教员兼任。乡(镇)公所文化股的职责为:调查统计全
乡(镇)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情况;筹设学校并筹集教育基金;劝导或强迫学龄儿童及失学民
众入学;其他乡(镇)教育文化事宜。
4.区署教育指导员
民国29年(1940年)7月,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指令,规定在县和乡(镇)之间设立的区署
配备教育指导员1人。其职责为:遵照县定计划,推进区内教育文化;视察并指导区内学校及
其他教育文化机关,改进其设施及方法;受上级教育机关和区内学校的委托,领发教育经费;
办理其他教育文化事宜。民国35年,区署教育指导员岗位奉命撤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区文教助理员
1949—1955年,全省各县在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建有区公所,并于区公所内配备文
教助理员(干事)1人,管理区内各乡(镇)的文化教育工作。1956年,撤销区级行政建制,区文
教助理员岗位也随之撤销,但部分县仍在县与乡(镇)之间设教育辅导区或管理区,由区中心
小学校长代管区内的教育工作。
2.乡( 镇)中心小学校长、乡(镇)文教副乡(镇)长
1949年下半年至1955年,省内各乡(镇)政府均未配备专职教育管理人员,而由乡(镇)
中心小学校长兼管本乡(镇)的教育事务。但也有部分县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乡(镇)文教委员,
管理全乡(镇)的教育工作。自1956年开始,各乡(镇)逐步配备文教副乡(镇)长,领导和管理
本乡(镇)的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规划与实施本乡(镇)小学普及教育;管理公立乡小
学、村小学和民办小学;管理本乡(镇)小学经费和校舍修缮,设备添置;对教师的政治思想领
导及组织扫盲教育等。
3.人民公社文卫主任、文教副社长
1958年,全省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各公社大多配备有文卫副主任管理全公社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