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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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区教育员



                                          民国19年(1930年)1月,省教育厅颁布《浙江省各县规定学区教育员服务细则标准》,将


                                  学区教育委员改称学区教育员。学区教育员在县教育局长领导下办理本区教育事务,其职责



                                  为:规划进行义务教育;计划实施学区教育兴革事宜,呈报学区内各小学的设立及变更情况,



                                  督促各小学编造预决算及实行经济公开,查核和报告各小学设施及建筑情况,核定各小学的


                                  年级编制及教科书增减;规划进行社会教育,办理学区教育宣传、统计、报告,搜集、编纂各种



                                  读物及乡土教材,调查改良私塾;处理学区其他教育事项等。民国34年,各县改教育局为教


                                  育科,同时撤销学区教育员岗位。随后,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县市义务教育委员会组织大



                                  纲》规定,各学区设义务教育学董1人,协助推广义务教育。



                                           3.乡( 镇)公所文化股


                                          民国28年(1939年)9月后,按国民政府所颁《县各级组织纲要》,省内乡(镇)公所始设文



                                  化股,配有股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由县教育科长签请县长指定。其时,股主任由副乡(镇)



                                  长兼任,干事则由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教员兼任。乡(镇)公所文化股的职责为:调查统计全


                                  乡(镇)学龄儿童及失学民众情况;筹设学校并筹集教育基金;劝导或强迫学龄儿童及失学民



                                  众入学;其他乡(镇)教育文化事宜。



                                           4.区署教育指导员


                                          民国29年(1940年)7月,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指令,规定在县和乡(镇)之间设立的区署



                                  配备教育指导员1人。其职责为:遵照县定计划,推进区内教育文化;视察并指导区内学校及


                                  其他教育文化机关,改进其设施及方法;受上级教育机关和区内学校的委托,领发教育经费;



                                  办理其他教育文化事宜。民国35年,区署教育指导员岗位奉命撤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区文教助理员


                                          1949—1955年,全省各县在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建有区公所,并于区公所内配备文



                                  教助理员(干事)1人,管理区内各乡(镇)的文化教育工作。1956年,撤销区级行政建制,区文



                                  教助理员岗位也随之撤销,但部分县仍在县与乡(镇)之间设教育辅导区或管理区,由区中心


                                  小学校长代管区内的教育工作。



                                           2.乡( 镇)中心小学校长、乡(镇)文教副乡(镇)长


                                           1949年下半年至1955年,省内各乡(镇)政府均未配备专职教育管理人员,而由乡(镇)



                                  中心小学校长兼管本乡(镇)的教育事务。但也有部分县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乡(镇)文教委员,



                                  管理全乡(镇)的教育工作。自1956年开始,各乡(镇)逐步配备文教副乡(镇)长,领导和管理


                                  本乡(镇)的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规划与实施本乡(镇)小学普及教育;管理公立乡小



                                  学、村小学和民办小学;管理本乡(镇)小学经费和校舍修缮,设备添置;对教师的政治思想领


                                  导及组织扫盲教育等。



                                           3.人民公社文卫主任、文教副社长



                                           1958年,全省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各公社大多配备有文卫副主任管理全公社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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