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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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对外国人在浙江所办之教育事业全部收回教育主权,原有外国教会办的中等学校经重
新立案分别由中国人接办,改为私立中学,并纳入教育统计。至民国20年,全省已立案的私
立中学共39所,有教职员0.08万人。民国25年(1936年),全省中等学校教职员增至0.28
万人,其中中学教职员0.20万人,师范学校(含简易师范学校)教职员0.03万人,职业学校教
职员0.05万人。此后,中学和中等师范教育事业均有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则略有起伏。
中学教职员人数,民国26年为0.12万人,至民国34年增至0.85万人;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员
人数,民国26年为0.02万人,民国32年增至0.03万人;师范学校教职员的人数亦有较多增
加,但无精确统计。至民国36年,全省中等学校教职员共0.71万人,其中中学教职员0.48
万人,师范学校教职员0.17万人,职业学校教职员0.06万人。
按民国元年(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中学校令》《师范学校令》规定,中学、师范学校
的教员,必须以经教员资格检定委员会认为合格者充任。实业学校的教员资格,则按民国2
年8月教育部所公布的《实业学校规程》之规定执行。民国22年9月,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浙
江省中等学校校长、教员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规定担任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教员应具有
下列条件之一:国内外大学本科毕业或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毕业者;国内外专科(专门)学校本
科毕业后再选习3种以上教育学课程或曾任1年以上中等教育职务者;国内外大学、学院专
修科或高等师范学校专修科毕业后曾任2年以上中等教育职务者;在国学或艺术上富有研究
者。担任初级中学教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任高级中学教员资格者;国内外专科(专
门)学校本科毕业者;国内外大学、学院专修科或高等师范学校专修科毕业者;有专长或有精
炼的技能者。民国24年起,按教育部所颁《中学规程》规定,中学教员除需具备必要的学历
外,尚得品格健全、才学优良、所任学科为其所专习之学科。但其时中等学校教员仍难以全按
规定条件任聘。民国元年,全省中学校、中等实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员728人中,在国
内学校毕业者330人,占45.3%;在国外学校毕业者100人,占13.7%;未经学校毕业及未进
过学校者296人,占40.7%;外国人2人,占0.3%。民国2年,绍兴、诸暨2县的34名中学校
教职员中,不合规定学历要求者有13人,占38.2%。民国19年,全省中等学校教职员中,不
合规定学历要求者占29%。民国26年,全省中学教员不合规定学历者占21%,中等师范学
校教员不合规定学历者占30%。民国36年,全省中等师范学校(含简易师范学校)教职员
中,不合规定学历要求者仍占2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20世纪50—7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对原有中等学校的教职工实行“包下来”政策。1949年下半
年,浙江全省中等学校有教职工0.72万人,其中普通中学教职工0.58万人,师范学校(含初
级师范学校)教职工0.04万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教职工0.10万人。1950年8月,省教育厅
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小学教师或社会知识分子中,选择一批具有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已在
大专院校肄业2年以上、历史清楚、身体健康、适合当教师者充任中学教师;挑选一部分高中
毕业生留校任教,挑选少量中等师范学校优秀毕业生任中学见习教师。当年,全省即有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