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教育志(一)
P. 207
续表
资料来源:据浙江省教育厅各年《教育事业统计资料》。
二、小学教师
(一)清末 时期
按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要求高等小学堂以初级师范学
堂毕业生中成绩列最优等及优等,以及游学外洋寻常师范学堂毕业生中成绩优等者充选正教
员;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中成绩中等及游学外洋寻常师范学堂之毕业生充选副教员。初等
小学堂以初级师范学堂毕业生中成绩在中等及以下者充选正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学堂持有
修业文凭者为副教员。鉴于当时师范学堂毕业生为数甚少,为求变通,《章程》同时规定,得暂
时以简易师范学堂毕业生充任高等小学堂之正、副教员,以师范传习生充任初等小学堂之正、
副教员。清宣统元年(1909年),全省高等小学堂、两等小学堂教员总数为2236人,其中师范
学堂毕业者380人,占16.99%;非师范类学堂毕业者443人,占19.81%;未受过新式学堂教
育或在新式学堂未毕业者1413人,占63.19%。初等小学堂、女子小学堂、半日学堂教员总
数为3288人,其中师范学堂毕业者538人,占16.36%;非师范学堂毕业者2750人,占
83.64%。以上均未包括外国教会所办小学堂的教员数。
(二)民 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浙江省小学教职员随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增至1.85万人。民国
5年又增至2.54万人。至民国25年达到3.6万人,另有私塾塾师0.34万人。民国26年,受
战事影响,小学数量骤减,教师大量流失,全省小学教职员数减少至2.96万人。此后,基本维
持在3万人左右,民国32年后,才又逐步增加。民国35年,全省小学教职员数已从民国31
年的3.09万人增至4.82万人;民国36年,又增至5.04万人。
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公布《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教员必须是受有许可状
者,而受许可状者必须是师范学校或由教育总长指定之学校的毕业生,或经小学教员检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