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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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检定合格者。同时规定,若一时难得合格者,得延聘相当之人充任之。民国4年7月,北



                                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令》又规定,国民学校教员均须受有许可状;教员实在不够时,


                                得以未受有许可状者代用为副教员(也称助教员、代用教员)。民国22年3月,国民政府教育



                                部颁布的《小学规程》规定,高级小学的教员须由师范学校毕业生充任,简易师范学校毕业生



                                 只能充任初级小学的教员。但其时,浙江省小学教员中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者常不足半数。


                                 民国元年,据对省内0.97万名小学教员的统计,曾在国内中等及以上各类学校毕业者占



                                31.3%,在国外学校毕业者占0.9%,未曾毕业或未受过新式学校教育者占67.7%。民国21


                                年,全省3.03万名初等学校(含幼稚园)教员中,各类师范学校毕业者占19.0%,非师范类中



                                等学校毕业者占30.7%,经小学教员检定合格者占5.2%,未达规定学历者占45.1%。民国



                                26年,全省0.30万名高级小学教员中,受过师范教育者仅占34.1%。民国33年,全省0.26


                                万名县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教员中,各类师范学校(含简易师范学校、师范讲习所、师资



                                短训班等)毕(结)业者仅占26.6%,高中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的占10%,经小学教员检定合



                                格者占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20世纪50—70年代


                                          1950年起,浙江省的小学教育事业开始持续发展。全省小学教职工总数及专任教师数



                                 自1951年起均超过6万人,1957年起均超过7万人,1959年起均超过8万人,1960年起又分


                                别超过9万人。1961—962年,对教育事业实行调整整顿,先后精简了近万名小学教职工,
                                                                            1


                                其中绝大多数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少数则作退职退休安置。1962—963年,全省小学教职
                                                                                                                                                                      1

                                工总数及专任教师数均减少至8万余人。1964年起发展耕读小学,全省小学校数和教职工



                                数又大增,教职工总数超过11万人,其中专任教师超过10万人。1965年,小学教职工人数突



                                破1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数亦接近15万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耕读小学全部


                                停办,小学校数和教职工数遂大幅减少,1966—968年均不足12万人。1970年起,根据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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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等教育的要求,浙江省小学教育事业又现大扩展态势。1970—974年5年间,全省小学教
                                                                                                                                                               1


                                职工总数及专任教师数,每年分别增加1万余人。其时,对小学教师的任职要求除在政治上


                                 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并愿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这一必备条件外,规定



                                高级小学教师须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中、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小学教


                                师须具有简易师范学校毕业或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但全省小学教师中能达到规定学历要



                                求者常不足半数。1952年,全省6.26万名小学专任教师中,学历在中等师范毕业及肄业以



                                上的仅占8.3%;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肄业及以下的占57.5%,其中小学毕业及以下的占


                                 19.6%。1953年和1956年,全省小学专任教师分别为6.03万人和6.50万人,其中学历在中



                                师、高中毕业及以上的均仅占10.9%,初中、初师毕业及中师、高中肄业的则分别占42.9%和


                                 51.7%,初师、初中肄业及以下的分别占46.2%和37.4%。1957年,省教育厅因本省小学教



                                师队伍中未受过正规师范教育的民办教师向占很大比重,故规定小学民办教师须具有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教学能力,并有本地常住户口。但情况仍未见好转。1958—960年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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