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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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
资料来源:据清雍正《浙江通志》卷二十五至卷二十九《学校》。
二、学额
地方官学的生员初无定额,均由官府供给膳食。北宋崇宁二年(1103年)始因经费问题,
规定以前一届科举应试者的半数或2/3为依据确定各州学学额。元代路学的生员学额,则定
为民间子弟上路(十万户以上)30人,下路20人;诸路府官子弟,上、下路各2人,路下府州学
各1人。后又定府学20人,上、中州学15人,下州学10人。凡入学生徒可免杂役。
明洪武三年(1370年),令“府、州、县皆立学,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①,每
人给廪米六斗,地方官供给鱼肉。后称享受廪米待遇者为廪膳生。宣德六年(1431年)又增
收不给廪米的生员,称增广生,名额与廪生同。正统年间(1436—1449年)又在廪生、增生外
增加生员,称附学生。
清沿明制,各学均有定额。未进学前称童生,初入学者称附学生。入学后经考试,成绩优
等者为廪生,成绩次等者为增广生。府学的廪生、增生、附生各40人,县学各20人。后县学
生员名额依县大小而定。清代,尚专门规定予浙江商籍学额50名,由杭州府和钱塘、仁和两
县选送。又予衢州府圣裔学额2名。清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曾有奏请裁减浙江商籍学额
之议,清高宗则认为“该省(浙江)人文本盛,应试人多,本地之人借商籍登进士者十居七八,其
中人才辈出,颇有用至大僚者”②,故决定“浙省商籍名额,自可仍旧办理”。后高宗南巡时,因
① 〔清〕乾隆《江南通志》卷八十七《学校志》。
② 《清实 录·乾隆朝实录》卷一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