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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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所订“学式”“学规”编成《教育遗规》一书,计有“教条”“斋规”“须知”“要略”“训蒙”“示子”
等20编,提出“世运系乎人才,人才成于教化,教得其法则以翊运而化泽长,教不得其法则患
于蒙养之失”。学塾学规除约束性条款外,亦有奖学规定。诸暨县斯氏家塾在其学规中即有
具体奖学措施:凡生童赴岁科考试者给钱2000文,参加乡试者给钱8000文,入县学与补廪生
者给钱1万文,中乡榜者给钱6万文,参加会试者给钱6万文,中进士者加倍,中翰林、鼎甲者
另议。
二、社学
社学是元、明、清三代设立于乡村的初等启蒙教育机构,多由地方官府所办,亦有民间
兴办的。官办社学的经费由官府划拨,民办社学经费则由社仓、社田出资,或由绅民捐助。
社学之兴,始于元代。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颁令各地劝农立社,规定各县所属
村疃,以50家为一社,每社设立学校一所,称社学。农闲时令子弟入学,并规定选聘通晓经书
者为师,务要生员“知孝悌、忠信,敦本抑末”“若积久学问有成者,申复上司照验”。
明代沿袭元制,倡兴社学。明太祖在恢复国子监及府州县学之后,发觉“乡村之民,未睹
教化”,乃于洪武八年(1375年)和十六年两次下诏,令于农村及城郊坊厢设立社学,聘请儒学
教师,对15岁以下的入学生童实施初等启蒙教育,并兼向府州县学输送部分合格“儒学生
员”。浙江社学由此勃兴。明成化(1465—487年)初,嘉兴知府杨继宗大兴社学,民间子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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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不就学者,罚其父兄。
社学以《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孝经》《论语》《孟子》《诗书》等作为教学内容,并特别
注重御制大诰、本朝律令、冠丧葬祭礼仪制度。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专门诏令将御制大
诰、本朝律令作为社学教材,令民间子弟通读。
明代中叶后,社学逐渐废弃。清初又倡兴社学,诏令各府州县每乡均须设置社学,至康熙
六十一年(1722年),浙江全省已有社学410所(见表76-1-4-1)。
清代规制以里甲、里社为单位建立社学,选“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为社师,免其差役,量
给廪饩。令年在12岁以上20岁以内、有志学文的生童入学,并编造名册,于学政案临之日,
申报考查。故清代社学为乡里之官学,其办学目的不在于培养生童应科举,而在于“延师授
徒,以广文教”,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社学生员违规时,与府州县学生员一样,均按钦定的
学规受罚。又,学政可对社学的优秀生员课以经书,备其以后参加岁、科两试。
表76-1-4-1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浙江省社学设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