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5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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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   地   制    度





            封建社会,土地是帝王为代表之地主阶级私有。民国时期为官僚、地主、资本家所有。
         建国后,实行土地改革,变封建主义土地制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第 一 节   封 疆 制



           公元前6世纪以前,于越民族尚趋迁徙农业阶段,部族居民撩荒垦殖,土地尚无定主。
         春秋越国始入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王”对国内土地拥有支配权。据《吴越春秋》载:句践
         七年(前490),句践臣吴返越。“吴封地百里于越”,后增至八百里。越为民治田,富者安之,
         贫者予之。二十四年(前473),范蠡辞越王,“越王乃收其妻子,封百里之地,有敢侵之者,
         上天所殃”。越国封疆制度始于此。时山会平原为一片湖沼葑地,亟待开发,仍鼓励越民
         “垦草创邑,辟地殖谷”自由垦殖。





                                       第 二 节   私 有 制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实行“使黔首自实田”,全面推行旧秦土地私有制度。时山
         阴土地由官府管理,以户为准,一户百亩(亩240步),竖界为范,归农户使用,无处置权。规
         定凡偷移田界者判2年以下徒刑。此外,还有官吏禄田,小军功赐地,但不能世袭,失官或
         死亡时应归还朝廷。为奖励耕殖,尚有少量“开田而耕”之自耕农。不久,豪门大户以合法
         和非法手段大量夺取土地,农民无法自保,多数只好卖地,并以“见税什伍”之苛刻条件,租
         种地主、豪民土地以自存。
          汉,山阴县先后为荆王刘贾、吴王刘濞封地,实行按丁分配土地,后人称为“丁口田”。
         初时,对各级官吏私人田宅限制颇严,规定七品官不得超过200亩,商人禁止占地,公田由
         县官管理,按率征赋。但很快被打破。至东汉,山阴出现地主庄园,土地买卖、兼并渐盛,且
         受法律保护。富盛跳山东坡之建初刻石,即汉时民间土地继承、买卖等情之记叙。官府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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