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8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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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占13.51%; 31~ 50亩者,占13.48% ; 11~ 30亩者,占10.92%; 1~ 10亩者,占
6.93%;公有土地占0.88%。无地者(佃农)157407户,占总户数64.99%。租佃关系亦无
大变化,业主有耕作权者,允许随时收田自耕,有“永佃权”之佃农,只要不欠租,业主不得
无故撤田。
建国后,为彻底摧毁封建主义土地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9月,中共绍兴县委成立土地改革指挥部,12月试点后陆续在
62个乡镇进行。翌年底,土地改革结束,封建主义土地制度彻底消灭,真正实现“耕者有其
田”。
第 三 节 公 有 制
土地改革后,农民所有土地仍属私有制,生产发展有局限性。中共绍兴县委、县人民政
府按照195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及1953年12月中
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先后组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之生产互助
组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半社会主义性质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底,根据毛泽
东7月《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和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通过《关于农业合作
化问题的决议》,试办高级农业合作社,至1957年底全面实现高级合作化,达到取消土地
报酬,产品按劳分配,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私有制彻底废除,成为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国家(全民)所有制两种,使用权归当地集体或全民单位。农民尚存之宅
基地、自留地(田、山)亦仅有使用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社员自留地(田、
山)全归公社统一经营。因不适应农村生产力水平,于1959年4月,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
议精神,实行队为基础,分级管理,三级核算,恢复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之后均有局部
调整。至1978年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始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继则专业承包,联产到组或
联产计酬,最后发展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专业户、经济联合体。1986年起,乡镇企业崛
起,土地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各种形式承包,均系土地使用权变动,权属性质不变。
1992年后,按照国务院55号令,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批租)。集体所有制
土地由国家征用成国有土地后才出让。年限不一,最长50年,期满仍收归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