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0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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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督者,报县提点官处理。不听指挥者门上挂“黄牌警告”,改过后摘牌。如仍不改,罚
         其代充本社夫役。每年8月,县衙门调审农桑官帐册,若有差错,按数扣除工资,10月,县
         官巡视全县,检查土地使用状况和农业生产收成。规定:县官凭境内土地开发利用和农业
         生产管理好坏等治理政绩升降职务。
           明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派遣周铸等164人,到浙江核实田亩,十四年山、会两县编
         成《赋役黄册》(因册面黄色得名)。以110户为一里,组成里甲,以户为主,详细登记土地权
         属与收益。二十年,全面丈量土地,查实田亩。县分若干个区,每区设粮长等4人,会集里
         甲农民,丈量每块土地方圆四周,绘成简图,编上字号,登记田主姓名和土地方圆尺寸大
         小、土质优劣、地势高低、沙土咸碱等情,分类编串成册。图形像鱼鳞,称《鱼鳞图册》。《黄
         册》、《鱼鳞册》是明代征收粮税赋役之主要依据,以防弊,保税,减少农民流散,保持社会稳
         定。万历六年(1578),再次清查丈量,采用大学士张居正之开方法,经纬乘除,畸零补截,历
         三年成。山会两县土地总面积比清丈前多出79586.69亩。其中山阴县多65335亩,会稽
         县多14251.69亩。
           清承明制。康熙十年(1671)、十六年、四十七年,雍正十三年(1735),多次清查土地,以
         减隐匿。据乾隆四十九年(1784)统计,山会两县土地面积为2263086亩,比康熙十年
         2246859亩多出16227亩。清代,民间土地买卖盛行,土地转移手续日臻完备。买卖土地除
         有立契、过割、推收过户顺序外,规定须经中间人介绍方能成交,当时绍兴有“田宅牙行”、
         “土行”、“地行”。经纪人称“土牙”、“田牙”。买卖成交,经纪人按土地实价收20%手续费。
         县衙内设专门机构办理土地移转手续,建有地籍簿册档案,有完整“置产簿”、“户管”。
             民 国
           民国元年(1912),土地由县府社会科兼管。十七年设“县佃业理事管理局”和“佃业仲
         裁委员会”,负责调处佃户与业主间纠纷。十八年成立土地局。5月设“陈报办事处”,有指
         导员、抽查员、技术员等30人,分15区指导陈报业务。各村指定1名年龄较高、能量会算、
         处事公道者为土地陈报员。集训后,一切公私田地山荡按地目和县发标准尺绘成村土地田
         块草图备核。凡推收粮户,收取田租均须以陈报单为凭。土地业主在6个月内持新旧契据、
         户管、户执,在陈报单上申明姓名、地址、地名、座落、四至、面积、地目、作用、原价、现价、年
         收获量等,经陈报员核对后,由村按丘编列字号,交纳手续费,制绘县统一印发之收据。无
         人管业之废杂地,由地方公正人士负责陈报。二十一年,县建立“整理土地委员会”。二十
         二年,原土地陈报处改为“整理土地办事处”。接着又建立“编造丘地图册办事处”,依据旧
         都图丘地图册表,对照土地陈报单,实地查勘全县田地山荡,重新分丘编号、绘制丘图草
         图,并逐丘填明座落、面积、业主姓名、地址,编造丘地图册。二十三年7月,“整理土地办事
         处”改为“县土地清丈处”,后又改“地政处”,在原工作基础上,进行土地测量、登记、规定地
         价等工作。二十四年,依据《浙江省各县市清丈发照区域移转土地推收过户暂行办法》,凡
         买卖、分析、继承、赠与、遗赠及依法取得土地权之新业主,限半年内申请推收过户。业主应
         填写申请书,核验推收凭证、已税契据、土地图照单、田赋证等有关文件。如系共有田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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