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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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土   地    管    理





           土地管理,起源甚早。历代均以经济技术措施和行政法律手段,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
         地权益。封建社会土地管理旨在保障赋役。社会主义社会土地管理,目的在于保证土地资
         源得到合理利用,免遭人为破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不受侵犯。




                                    第 一 节       行 政 管 理




             历代 王 朝
           夏、商、周三代,由国君管理土地。秦行郡、县制,土地由各级官府管理。汉封建制巩固,
         公田(地)由县官管理,私人田地各由其主,故有买卖、出租之举。东汉,山阴推行按田多寡
         肥脊编文簿之法,田籍管理日严。三国吴,县官主全县土地,兼任典农官。两晋推行私有土
         地限额报官制度。宋、齐、梁、陈各朝规定公田可以传代,不准买卖。唐高祖七年(625)加强
         地籍管理,规定“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百亩为顷”。宋太宗年间(976~84)县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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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署,配备劝农判官,巡回检查乡村土地、农事。乡村设有“农师”,由农民推选熟悉乡土情
         况,熟谙五谷种植技术者,经县衙任命,负责管理本乡土地、农事,劝教和监督酗酒、赌博等
         荒怠农活者,直至报官治罪。神宗熙宁五年至徽宗宣和一年(1072~119),实行“方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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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九月,县衙委任官员实地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合41顷66亩160步)为一
         方。一般随坡原平泽划地块,赤淤黑垆辨色定肥脊;分五等、定税则;次年张榜公布,一季无
         异议,则写户口登记卡,编村民花名册,发土地权状。方田四周植以树木为田界。每方设有
         方帐、壮册、户贴。分灶析户,典当刈 移,官给文契,县存产簿,均以方田为依据。南宋绍兴
         十二年(1242)实行“经界法”。由田主画图标出田之形状、地色、四至,编就土地清册,签名
         画押,邻居作保,正其经界,经官府核实,建立土地和人丁档案。达查清地亩,以均赋税目
         的。曾查出一批隐田和户绝田,后遭官僚富豪反对,未深入推行。
           元仁宗皇庆元年(1 3 1 2 ),行《田土经理之法》,即土地陈报法。先由朝廷派员到路、县告
         示百姓,限40天内据实上报,建立较为完整之田地户籍文书档案制度。整个元代,还以50
         家为一社。设社长一名,选择年岁较大又通晓本社田地状况和懂得农业生产之农民任社
         长,将田块分给农民,负责教督农民种植五谷,插牌田侧,写明负责人。社长及时巡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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