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6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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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诸如订立文字契约,“报官过户”等规定。
三国吴,实行屯田制,强迫山越人从山林中迁出,实行民屯。由于势家大族兴起,土地
兼并加剧。吴国晚期,山阴大族朱育、谢承、贺劭,或因高位,或因军功,均立屯邸,以役使官
兵,藏纳逋逃,使僮仆成军,可闭门为市。
两晋,推行占田制,以限制土地兼并,对各级官僚地主按品级限额占田。一品官占地
50顷,每品间级差5顷,七品为20顷,八品15顷,九品10顷。标准以内是合法占有,超限
额则要受指控法办。对农民实行计丁占田,男丁70亩,课田50亩;女丁30亩,课田20亩;
次丁男女减半,女不课。由于对庶族地主和商人占田无限额,很快形成地主庄园,兼并更趋
剧烈。晋室南渡后,北人多依附世家大族,自耕农为逃避赋役亦求庇豪门,山会两县农业经
济中,封建地主庄园占主导地位。
南朝始行均田制,按口分配可垦荒地。绍兴因人多地狭,只局部推行,但对占田有明确
规定,县官公田6顷,代代相传,只能使用,“卖者坐律”。平民百姓男丁满15岁授露田40
亩,女丁20亩,死后田还官府,不得相传。三口之家拨地1亩,供造房、种果蔬之用,并为永
业。隋承之。
唐,继隋实行均田授田制。规定男丁满18岁给地100亩,残废人40亩,寡妻、妾、道士
30亩,僧尼女冠20亩。其中十分之八为口份田,十分之二为永业田。工商业者口份、永业
田减半,田少之乡不给。口份田仅有使用权,死后归还国家。永业田可以继承,如家贫无供
葬,需供买庄宅或自愿由狭乡迁往宽乡,还可出卖。官员分给“职分田”,田由农民耕种,按
规定收租充资,离任时须移给后任官员,不得自行处理。七品官职分田2500亩,另分口份
田永业田,九品以上官员才可终身受用。县府衙门皆供廨田,充当官署衙门之经费开支。山
会两县人多地狭,“官无闲田”,未能全部实行。
宋,不立田制,不抑兼并。除朝廷占有部分“公田”外,实行地主、商人、自耕农土地私有
制,私有程度较历朝高。按占地多少,户分五等,一等户占地300~00亩,二等户占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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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亩,三等户占地100~ 150亩。这三种户约占人口6~ 7% ,占有土地约60~ 70% 。四
等和五等户属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地30~0亩不等,最多户占100亩,占总户数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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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占地仅30~ 40% 。按土地肥脊和水旱影响,地分三等,“公田”分给无地农民耕种。
膏沃而无水旱患者为上等,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懈脊而无水旱患者为中等,既懈脊复患
于水旱者为下等。因“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商人可无限度买地,
兼并剧烈,均田制至此告终。为鼓励农民垦荒,规定垦田可作永业,免税3年,第四年起收
三分之一税额。是时,山会两县人户为患,盗湖为田日盛。大中祥符至治平年间,“盗湖为
田者凡八千余户,为田七百余顷”。宋室南迁后日炽,最终垦田2000余顷,鉴湖渐废。自宋
一代,寺观庵庙置田产始盛,境内山阴县南宝林寺有田5000亩,天章寺有田近千亩。
元,山会两县,没收南宋官田、部分贵族、地主庄园及无主土地,除赏赐给蒙古贵族和
大官僚外,大部分赐给佛、道两教之寺院、宫观。土地所有制分官田、私田。官田归朝廷所
有,用作屯田、职田、学田等。私田为封建领主(王公、贵族)、封建地主(大臣、官吏、寺院、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