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绍兴县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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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庶族地主)、自耕农占有。官田、私田均由农民佃耕。王公贵族、官僚、寺院享受免交赋
         税特权。寺观庵堂占地极多,江浙寺院所占佃户达50万家,山会两县亦占佃户十之三。
           明代土地分官田、民田两类。官田包括宋元以来入官土地、缴还赐田、学田、籍没豪强
         富室土地和赏赐给王公、大臣、勋戚之庄田、官吏职田。山会两县还有三江、沥海、白洋等卫
         所军士新垦之军屯田和盐商在后海滩涂晒盐之商屯田,官田不能买卖。随庄园扩张,土地
         兼并严重,至洪熙年间,“庄园、庄田遍郡县”,县境不少村名,以庄园命名,沿用至今。万历
         时大学士朱赓就被人告发为“绍兴良田美宅全被占有”。民田属地主、商人和自耕农所有,
         可自由买卖。买卖典当土地需至官府交验契约,凭征税单,经登记,过割税粮,加盖官印,才
         算合法有效。
           清承明制,官田增加,官府除接收明王朝公田和没收藩王土地外,还无代价圈占汉人
         土地。官田设官庄、粮庄、园地,免交租税,由佃农耕种。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退田地。
         部分明藩王土地归民耕种,称“更名田”,承认为农民所有。禁止豪绅地主暴力夺田,取消优
         免丁粮权利,以缓解兼并,缓和社会矛盾。因土地所有制不变,民间买卖土地更盛,庶族地
         主争购土地,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土地有增无已,失地者沦为佃农,山会两县出现陈、赵、袁、
         杜、徐、李、胡、田八大地主家族。康熙时,“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太平军占
         领绍兴,颁行《天朝田亩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田分9 等,好丑搭配,不分男女,16 岁以
         上得一份,16岁以下得半份。因时间短暂,土地关系只局部变动,自耕农略有增加,佃农地
         位有所改善,地主势力稍受打击。“租佃制”又称“永田制”,起自明代,盛于清代。规定佃户
         享有“永佃权”。即田产易主,佃户耕作权不变,新主不得另择佃户,而佃户经业主同意却可
         转让佃耕权,实为“田面权”,所有权则为“田底权”。土地转让佃耕时,种田者要向土地所有
         者交大租,也要向佃权所有者交小租,出现“一田二主”和“一田两租”租佃关系。农民称收
         小租者为“二地主”。
          民国肇元,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耕者有
        其田”主张,但未被付诸实施,基本沿袭清制。土
        地仍分公有与私有两类,私有化程度加剧,自耕
        农、半自耕农稍增。公有土地约占土地总数10% 。
        可分三种:一是地方政府拍卖清代官地、荒地留存
        之道路、滩涂、水流、城墙基地及部分山林,称国
        有;二是族田、祭祀田、学田、寺庙田、会馆田及整
        修河道、塘闸、举办慈善事业之土地,称社团所有;
        三是教会学校、教堂、医院及其附属设施之土地,
        实为外国人所有。私有土地约占土地总数90% ,
        地主占十之七,自耕农占十之一,半自耕农占十之
        二。据民国二十二年(1933)绍兴农村调查资料统
                                                         土地改革后,发给农民之土地所有证
        计,100亩以上业主,占地54.28% ; 51~ 10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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