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3 - 《绍兴县志(一)》
P. 693
房租 民国时期,公产多为机关、社团、学校自行管理,免租使用。私房有出租、典租两
种,一般收取“押租”,政府课以房捐。三十五年(1946)前后,房租上提,城区尤甚,政府拟订
房屋租赁纠纷调解办法,施行省颁禁令。10月,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规定,增加租额须
经收租员调查办理。三十七年10月,县参议会第一届八次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房租
最高标准暨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凡以米计租均改以金圆计,并自11月起每石白米折20
元;月租最高每开间直进(指市房店面,每间直入所有房屋而言,不论内部为两进三进,均
以一开间论)不超过金圆40元。
建国后,经历“以租养房”到“低租制”变化。 由房管部门负责公房租金收交。1958年
后,城区房租委托居民委员会协税员代收,单位由银行按季托收。1962年,建立协租网。至
1963年末,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结余29. 22万元,城关镇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分会结余
11. 23万元。1985~993年全县应收房租801. 45万元,实收799. 62万元,平均收交率达
1
99.77%。
从1985~993年,直管房中非住宅用房房租,经4次调整:1985年起,凡自筹资金新
1
建或翻建之非住宅用房按成本计租。一般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月租1.10~.42元。按
1
用途、质量、座落差异,分等定租。1986年1月,对生产、营业及附属用房,房租由折旧、维
修、管理费、税金、利息五项因素构成,砖混和砖木结构各分四等,按等计租,月租每平方米
0. 20~. 77元,平均由0. 073元,调整到0. 376元,全县14. 7万平方米单位用房,年可增
0
租40余万元。1988年4月,非住宅用房房租,由按使用面积,改按建筑面积计价。1992年
11月,根据省关于公房房租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等五项成本租金
计租和“公有非住宅房屋实行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规定,对建筑面积 11.93万平方米非
住宅用房房租,进行调整,月租每平方米0. 74~. 29元。平均由每平方米0. 376元,调整
2
到1.07元,年增收房租94.90万元。
公 房 维 修
民国时期,政府机关、社团、学校、公益事业单位、庵堂庙观等使用房屋,均自行组织维
修。
建国后,单位自管房修缮自理,直管公房由房管部门统一修缮。
队伍 1956年前,由市建筑工会泥、木、石、竹等分会承揽房屋建筑和修缮业务。1962
年7月,城区4个街道分设民房修建站,维修城区公私房屋。房管部门1975年前,无直属
房修队伍,有关公房维修业务,均自备材料,向社会临时找泥、木工匠,以工计酬。是年10
月,由城关镇泥木社和王坛建筑社为主组成公房修建工程队。1979年7月,改房管会住宅
建筑工程队。1980年12月,城区和乡镇分别组建房产管理所,负责公房修建。1982年3
月,住宅建筑工程队改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并抽调近百名泥、木工匠,充实街道房修力
量。1983年后,乡镇公房维修多请专业修建队伍。
实绩 1965~ 1983年,城区投入公房维修资金890. 95万元,计小修养护16. 18万户
次,大中修53.41万平方米,危房改翻建6.81万平方米,小搭小建1.4万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