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4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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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与刑事审判的严格分别,大部分黄岩县讼案当事人总是夸大其词,将普通案件

                 叙述成耸人听闻的要案,以请求县衙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口气“具呈”。具体案
                 由则不过是户婚、田宅等民事案件,或由此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骂詈污辱及盗窃

                                    [5]
                 等轻微刑事案件。 据王宏治的分类,上述经整理出版的晚清黄岩讼案主要分为
                 如下七类:户婚案件、田宅案件、钱债案件、斗殴案件、盗窃案件、保释案件及要求
                               [6]
                 存案的诉状。 其中,保释及要求存案的诉状属于非诉案件,出状保释者3宗,要
                 求存案者7宗,合计约占总数的12.8%。这些非诉案件数量较少,留待将来专文

                 研究。其余案件按其性质与及相关性另可归纳为如下几种主要类型:户婚及争

                 继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婚姻纠纷、立继及与此相关的家族内部的财产继承纠
                 纷,此类案件均与家庭纷争有关;田宅与钱债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家族之外

                 的财产纠纷,所涉标的性质相同;斗殴案件与盗窃案件,此皆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类型。以上四种案件类型出现频率较高,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将对此

                 进行重点论述。
                     1.户婚及争继案件

                     户婚案件共有19宗。其中,涉及宗嗣关系的8宗(第9、10、17、24、50、62、71
                 号诉状)。第9、10号两件涉及归宗。其中,17、24、50、62、71号诉状均涉及因继

                 嗣引发的继承权纠纷。以24号诉状为例,该诉状是蔡钦俊于光绪八年(1882)
                 十一月初二日具呈的的答辩状,在此之前的十月初八,蔡钦桃曾经上交诉状。从

                 当时伍姓知县所作裁判看来,蔡启盛当为蔡钦桃钟爱而择继为嗣,蔡钦俊可能是
                 妄事紊争。为此,愤愤不平的蔡钦俊随即呈上诉状进行争辩:光绪六年(1880)

                 正月间,蔡钦桃邀蔡钦俊与蔡钦送及伯叔蔡成煊、蔡钦华、蔡钦池等,议立蔡钦俊
                 次子蔡侯柯入继,公允无词。而蔡启盛则向来惯谋图产利己,赖亲族阻止未能得

                 成。但蔡钦桃随后被蔡启盛暗地教唆变卖田产,非但不听蔡钦俊劝导,反在蔡启
                 盛教唆下上控。蔡钦俊要向知县表白的是,蔡钦桃家仅“所存房屋三间,田三亩

                 半,养活尚属不敷。”相比之下,蔡钦俊“家颇可度活”。因此,他并不在意以蔡侯
                 柯为蔡钦桃立嗣会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只是此事关涉手足之谊,不能坐视蔡启

                 盛将“迈拙”的蔡钦桃财产挥霍一空。蔡钦俊进一步斥责蔡启盛争继尽可邀族众

                 妥议,竟然教唆上控致伤族谊。为此,蔡钦俊请求知县签差役提集蔡启盛讯断结
                 案,以免讼累。

                     此案反映了蔡钦俊与蔡启盛在争夺立继及家财上产生的严重冲突。由于无法
                 依赖族众秉公妥议,该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但是伍姓知县以蔡钦桃是否择继蔡

                 启盛为嗣,听其自己决定,并没有满足蔡钦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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