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8 - 《台州市志》下册
P. 968
氏夫妻奸邪刁恶,惯与他人合谋贩卖妇女为生计,鲍氏之子金万庆则游荡轻狂。鲍
娄氏与杨氏失睦后,心存售媳意图。初次贩卖杨氏即被杨周氏追回。但鲍娄氏不
卖儿媳不休,最后不知贩卖杨氏于何处,向其要人反被殴辱。
作为一百多年之后的案外之人,我们很难从她们完全互异的指控中确定地
判断二人陈述的真假。不过,附在诉状末尾的知县裁决有助于探讨案情的真实
状况。光绪十一年(1885)二月初八,杨周氏(娘家)先具呈告状,知县裁定:“叙
词不明,又无见证,一纸空言,殊难准理。”驳回起诉。中间可能杨周氏再告,鲍娄
氏(婆家)具呈答辩,所以在二月二十九日有欧阳知县裁定鲍娄氏的诉状“具与杨
周氏所呈情节悬殊,明系该氏将媳嫁卖,杨周氏争分财礼,因而互控,均属唯利是
图,毫无志气。着自邀亲属族,速即理明。若再彼此控讼不休,定即立提讯究,无
谓言之不先示。”作为与纠纷双方很可能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欧阳知县
为我们了解案情提供了有利线索,即纠纷双方争执嫁卖(氏媳杨氏)/追回女儿是
假,争夺财礼(对杨周氏而言,仅得三块大洋似乎“显失公平”)是真。从两份诉状
及三份裁决可知,提讯作为案涉人之一的万庆(鲍娄氏之子,杨氏前夫)是确立案
情真假的关键。一般而言,妇女出头起诉一般是寡妇在子幼或无子的情况下才起
用他人作自己的抱告。万庆已婚多年,显系成丁。奇怪的是,36号诉状中鲍娄氏
却起用亲友王阿春为抱告。因此其中很可能存在隐情,也许这此引起了欧阳知县
的狐疑,所以他在二月二十九日的裁决中特别提及“氏子万庆,现在存否,词内并
不叙出”,作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对三月十三日杨周氏的续呈(即
56号诉状),欧阳知县裁定:“着遵照鲍娄氏词批邀理,若再争讼不休,定即提究。
本县令出维行,慎勿尝试。”知县最后用若继续争讼、将提究双方当事人为威胁,
以求结束诉讼。
对于嫁卖儿媳之事(若无不守妇道情形),《大清律例·刑律·略人略卖》明确规
定“略卖……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另外,《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典雇妻女》
及《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等亦有类似规定。杨氏如何不守妇道,现
存诉讼文献表明知县并未作进一步追查。据岸本美绪的研究,在明末清初地方官
的告示里,照律严禁买妻或卖妻,或预告将据重刑处断者所在多见。但在实际的地
方裁判里,承认双方合意的卖妻、典妻的契约效力,完全不言及律令的“买休卖休”
等规定而命令履行契约之例者也很多。即使在清代后期,在知道判决结果的案件
中,其处理办法几乎都是意识到“买休卖休”律的规定,但同时也在了解案情之后实
[18]
质上追认卖妻契约的作法。 黄岩县知县未追究鲍娄氏与杨周氏卖女(儿媳)的刑
事责任,相当于默认她们的行为。这与岸本美绪的结论相似。
· 2024 · 台州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