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6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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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受理”,即,在法定范围内有自由择继的权利。童汪氏指控“必玉仅有一子仙岩,
早经出继必顺为继子,何能再继各房?”这意味着如果必玉之子为童汪氏立继,将
承继三房宗祧。但据《大清律例》规定:“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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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情愿者,取具合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一子最多只可承继两房,因此
童汪氏的指控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知县似乎对此并没有给予相当的注意,只是提
出检查宗谱及世系。
发生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债务纠纷案件有5宗(第14、21、28、58、63号诉状)。14
号诉状是因财产问题引发的骂詈、斗殴事件。纠纷缘起潘济清名下的店业欠债达
三千余串钱,潘济清商请三个儿子凑还。次子之寡媳洪氏被长子潘文褒唆串后竟
然“目无尊长,甚用椅殴掼”。为此,生气的潘济清呈控寡媳的不法行为。若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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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则潘洪氏的行为将涉及“十恶”中的“恶逆”、“不孝”及“不睦”。 《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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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潘济清本想请求知县提究儿媳,念及父子翁媳匍匐公庭,“大为人伦之变。惟有仰
求宪天恩赐,饬差传谕,大加申斥,儆逆肃伦。”如果仅是骂詈尊长,国家法律允许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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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息案了事,可不予深究。
不过,从该诉状来看此纠纷可能并非简单的骂詈,因为当事人声称自己“若非
三子救助,几被殴毙”,案情似乎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程度。潘济清可能不知道
的是,清律对此类行为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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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者,皆斩……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法律并没有允许当事人之间
和息的规定。在礼治社会,殴打尊长远远比一般的骂詈行为严重得多。因此,依
据国家法律及潘济清的指控,潘洪氏的行为足以招致严重的刑事处罚,而非潘济
清仅私自请求知县“饬差传谕,大加申斥,儆逆肃伦”可以结案。然而,王姓知县
对此种刑事重案熟视无睹,只是认为“如果属实,亟宜治以家法”,理由是传谕申
斥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如果有必要,“尽可呈请提究”,实际上将矛盾又推回给
当事人。
此讼案另值得思考的是,潘济清由于具有监贡身份而起用三子潘文浩作为抱
告。在整个财产/债务纠纷中,潘家长子及二儿媳处在潘济清的对立面,只有三子
潘文浩援手于家父,并且最后由他代父呈上诉状。因此,也存在潘文浩将简单的案
情“耸听式运作”,以借机夺取潘洪氏财产的可能。
21号诉状为当事人与几个兄弟发生的遗产继承纠纷,王姓知县裁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但未提供任何依据或理由。另外,58号诉状与63号诉状均为家族内部的争
产纠纷,为同一类性质的案件。58号诉状为续词,从其附件一可知,当事人陈卢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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