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5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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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号诉状为立继争产纠纷。据陈吉南称,陈慧昭生前立其为嗣,但未及立下
契据而亡。谁料在陈吉南尽了三年丧祭礼后,弟弟陈吉辉买通罗承敬唆耸继母
改立其为继嗣。继母亡后,“所存票券钱洋,不下数千金,俱被承敬囊括无遗”。
陈吉南指责罗承敬强行变更先人的遗嘱,吞没后嗣财产的行为乃“法所不容”。
由于此事未能经族绅理处,陈吉南请求知县垂怜文弱之人,按律追断,以免遗产
全被陈吉辉鲸吞。陈吉南可能颇知律法,与大多数当事人在诉状中仅仅一味指
责对方如何阴险狠毒、自己如何老拙可欺,以求在道德上为自己增加诉讼的正当
性筹码不同,他对叔母改立继嗣的行为提出质疑——“未有前人立继而后人可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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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明确提出请求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追断”。 不过,在选择同样合法
的继子方面,叔叔立继叔母是否有权更改,《大清律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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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欧阳知县似乎受了当事人的影响,在批语中罕见的举出律例规定:“继子不
得于所后之亲,准其别立。”在《大清律例》中,该完整例文如下:“无子立嗣,除依
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
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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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酌分给财产。” 这就意
味着,如果继子不为被立继的父母喜爱,父母可以改继。欧阳知县裁判当事人陈
吉南应遵照其婶婶的改继意见,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大清律例》还规定:“无
子立嗣……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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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仍将听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 当然,或许欧阳知县也看出被立继人已
经双亡,没有“听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的可能与必要,争夺立继仅仅是个借口,
实质上不过是以陈吉南为一方、以陈吉辉和罗承敬为另一方争夺财产而已。不
过,欧阳知县只是轻描淡写地指责陈吉南等人“何得因产相争”,驳回陈吉南的
诉讼请求,并没有对之进行惩治。
71号诉状亦为争继夺财纠纷。由该诉状可知,童汪氏之前已经呈交诉状,估计
呈词支离或未曾提交家族世系图及宗谱等原因,无法为知县的裁判提供充分证据
而被要求“遵饬呈覆”。该案纠纷缘起丧夫乏嗣的童汪氏断然拒绝童必玉之子童仙
岩为嗣,理由是:必玉仅有一子仙岩,且业已出继童必顺为继子,不能再继各房;童
汪氏丈夫生前与童仙岩结有讼仇;必玉之前噬少童汪氏田价,若其争继得成,必将
图烹产业;童汪氏欲以同祖族侄昌梅为继子,缘其忠厚可靠、并能顺从。为此童汪
氏请求知县追还田价,绝必玉争继之意。至此,童汪氏的诉讼请求实为两项:其一
为“准定继”,其二为“究田价”。仅从诉状看,按照上引《大清律例》的规定,童汪氏
显然可以“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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