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7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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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在同年三月初三或之前就已经向知县呈交了首份诉状。但是欧阳知县以陈法根
在陈卢氏丈夫病亡前后判若两人,“恐无如是情理”为由拒绝受理此案。陈卢氏第
二次提交诉状时,再次将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作了交待:陈法根曾与陈卢氏丈夫(陈
法金)一同打理生意,陈法金病亡后,陈法根与义父卢英辅合谋,吞没陈法金所遗帐
息。陈卢氏不但未受理偿,反受上述二人殴打。为此陈卢氏指责陈法根人面兽心,
只有知县强制陈法根偿还钱财,才能“杜凶噬而援弱寡”。但是欧阳知县以陈卢氏
向陈法根等讨债事合情理,陈法根等人持械行凶则不合社会常理为由再次驳回陈
卢氏的诉讼请求。
63号诉状为四月初八日陈周氏提交的继词,同年三月二十八日,该案另一方
当事人陈牟氏提交诉状。欧阳知县以窃盗无凭、殴伤无据,同时以该纠纷发生于
同族中人,名分攸关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陈周氏的呈词,该财产
纠纷发生于侄儿陈法藐等盗砍她的松木数十株,陈周氏儿子陈法增仅夺回十一
株。为此,陈法藐后来不但殴辱陈周氏,且反诬陈法增盗窃自家树木。陈周氏据
此请求知县严惩陈法藐等人,否则“理法奚容”。由于陈周氏与陈牟氏互控对方
盗窃己方树木以及殴辱对方,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条件下,我们很难据此判断案情
的真假。
对于亲属之间互相偷盗财产,《大清律例》规定:“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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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凡人五等。” 期亲范围包括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及在室姑;平辈兄弟、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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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之间;夫为妻;叔伯为侄等等。 如果依据《大清律例》,则陈周氏与陈牟氏两家
间发生的偷盗可依凡人减五等,即依《刑律·贼盗中》窃盗律文规定的计赃量刑标准
再减五等,处刑较轻。这或许是欧阳知县懒得受理此案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
是亲属相盗同受讼于公庭,知县两度认为此有伤亲亲之谊。
因婚姻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有3宗(33、36、56号诉状)。其中,36号诉状
当为鲍娄氏对杨周氏原告的答辩,但杨周氏最初的告状未能发现。在56号诉状
中杨周氏再次进行告状,即“续词”,与36号诉状中“鲍娄氏呈为图诈捏控声求究
诬事”属同一纠纷。已婚妇女杨氏被“转卖”,杨氏娘家与婆家互相指责对方。
鲍娄氏指责原儿媳杨氏不守妇道,屡次训叱不听,反敢订恨成仇,并多次与人私
逃。无奈之下,鲍娄氏提出由其母杨周氏带回未果后,鲍娄氏与杨周氏主婚,将
杨氏凭媒转许他人,受财礼二十大洋,杨周氏得洋三元。杨周氏于是诉称鲍家卖
媳。这份诉状给我们的初步印象似乎是杨氏不听教化,自食其果,杨周氏起诉实
为无理取闹。
对此,杨周氏针锋相对地予以回击。杨周氏首先指责鲍家上下品行不端:鲍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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