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9 - 《台州市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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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宅及钱债案件
田宅是农业社会的重要财产。档案中涉及的田宅案件多达18宗,约占23%;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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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钱债者21宗,约占27%。两者占黄岩档案的最大比例。 与田土纠纷相关的有
13宗(第8、22、23、26、37、38、57、60、61、64、68、69、72号诉状)。田土纠纷涉及耕
地、山场、竹园、林地、坟地及灶田(晒盐之田)等各种形式的私人财产。涉及房宅的
4宗。其中,35号诉状为房屋抵押(也可能是出租)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辛光来将房
屋抵押(或租)给陈崇厚,陈崇厚的儿子陈顺官私自转押于丁彭大四,丁彭大四亡故
后,房屋连同税钱由其侄阿根、阿三纠众图霸不还。很可能欧阳知县在辛光来的初
呈中裁定他自寻调解,所以辛光来再次起诉时特别提及调解人碍于情面不便出面,
致使纠纷仍拖延不决。这一次,欧阳知县不再坚持原先的裁定,而是判定当事人
“尽可邀同陈崇厚妥理清楚。事息迳直,不必涉讼。”
40号诉状为借用房屋图霸不还案。卢有临指控卢绍芬于光绪六年(1880)借用
房屋,不仅图霸不还,还诬其子卢良敏行窃、逞凶。卢有临分别于光绪九年(1883)
十月初三、十一月初八两度请求衙门裁决,均被当时的伍姓知县以案情不实为由驳
回。至欧阳知县任内已届5年,现任知县以该监生两次具呈,均被驳回,以为控情不
实无疑,要求当事人必须从实提供案情。至于最后是否据之裁决,我们不得而知。
其它案件也与此类似,基本无果而终。
钱债案件共有21宗。其中,借贷纠纷有2件(47、70号诉状)。47号诉状为单纯
的借贷纠纷,欧阳知县裁决当事人陈张氏“尽可自行邀同向讨”了事。70号诉状则
由借贷纠纷引发了一系列事件。当事人陈福隆之前指控解银求非但借洋五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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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还撞伤其年迈的母亲。为此,解银求上控巡廉(负责当地治安的衙役), 反
诉陈福隆之牛踏伤他母亲的坟墓。对属于口角细事的纠纷,此次竟然多达五名的
差役(王升、张华、陈太、金朝及王富)至陈福隆居住地三豆解荘察核详办。衙门
似乎意识到差役下乡骚扰民众为常有之事,所以特别注明——“去役毋得迟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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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 不过,这一告示并没有什么约束力。陈福隆受到差役的各种需索,按其自
己的话说是——“受累难堪”。所以,仅仅约半个月之后,即光绪十一年(1885)六
月初八日 [22] ,不堪忍受差役索求的陈福隆就迫不及待地再次递交诉状,并特别在
短短的诉状中重点描述差役的不法行为:“致巡廉饬差王升等查提,使身反遭差
扰烟洋酒饭,稍不遂欲,拍棹掷碗,受累难堪。”贷钱无归、母亲撞伤及“复遭厅差
诈闹”的陈福隆似乎痛苦不堪到了极点,他提出“若不急求迅赐札吊究追,心何克
甘?”然而,欧阳知县并不为所动,只是草草裁决“着自行妥理清楚,毋得以无据空
言,希图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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