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3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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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住户在县城房改区范围内有私房.并且建筑面积已达到标准的,租住的公房一律退出。若不退出,
按商品租金累进计租处罚。
3.减免补的规定
调整公房租金后,对离休干部及配偶,在规定面积标准之内,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给予减免补照顾。
民政和劳动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生活困难
的烈属、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等,在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以内,提租补贴后增支的,可给予减免补照顾。
减、免、补助的支出额要严格控制,减免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出售公有住房
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积极推动职工、居民购买新旧公有住房,正确引导群众消费,筹
集资金,加快解决住房困难。
1.购房对象和条件
凡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均可购买公有住房。购买公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
夫妻双方只能限购一套住房。
在县城房改区范围内有私房(建筑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干部、职工、居民不得购买公有住房。
新建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应实行先卖后租的原则,并优先出售给本单位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符
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和居民户。
已出租的旧公有住房,凡符合购房务件的原住户可优先购买。.
2.住房出售范围
县城房改区内公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房和直管房,除规定不能出售的以外,均可向职工出售。
3.住房出售的评估
新旧公有住房出售前,必须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未经评估就擅自出售公
有住房,住房价格评估工作由房改部门牵头,组织物价、国有资产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对
国有住房出售,采取住房产权单位申报,共同评估,联合审核,统一批复的办法。
4.住房出售的价格确定
出售住房分标准价、综合价和市场价三种不同价格。
(1)标准价:
新建公有住房(指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及以后投入使用的住房)的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240 元。
公有旧房按重置价在新折扣计算,具体办法按浙房改(1992)5 号文执行。
在房改起步阶段,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对补偿费可暂由单位适当负担,可掌握在每平方米
40—60 元之间。按标准价购买的新旧住房,购房者只有部分广权。
(2)综合价:
新房综合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80 元,旧房综合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购房者按综合价购买
的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3)市场价:
按当时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价计价。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5.公有住房出售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
住户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以内的,可按标准价或综合计价;超过规定住房面积的部分,按
市场价计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标准按国务院国发
(1983)193 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综合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
(1)一般干部、职工 60 平方米以内;
(2)正、副局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 70 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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