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7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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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三门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三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划纲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重点支持温室、大棚设施。
                (一)对新发展智能温室、玻璃温室分别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 20 万元和 5 万元;
                (二)对新发展连栋钢架大棚,成片面积 10 亩(山地桔园 6 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 1 万元;
                (三)对新发展连栋钢架、水泥柱混搭或钢架、钢索混搭大棚,成片面积 10 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
            补助上限 0.5 万元;
                (四)对新发展单体纯钢架大棚,成片面积在 15 亩以上,按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 0.3 万元。不含在

            粮食功能区内建设非粮食作物的各种大棚设施。
                 第三条 鼓励社会法人、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投资设施渔业,重点对工厂化、高位池、大棚等养殖设
            旅给予支持。
                (一)对新建工厂化养殖设施,面积 60 亩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400 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上
            限 30 万元;
                (二)对新建高位池养殖设施,面积 100 亩以上,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上限 30 万元:
                (三)对面积 80 亩以上,每亩投资 2 万元以上的新建各类大棚养殖设施,每亩一次性补助上限 0.5 万元,
            最高限额 20 万元。
                 第四条 推进现代畜牧业生态养殖场建设。对当年规模化(指猪100头以上,其它畜种按有关规定折算)
            畜牧业养殖场进行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上限 3 万元。
                 第五条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精品园区的,分别给予每
            个上限 30 万元和 15 万元奖励(此款包括综合区内的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精品园)。
                 第六条 县现代农业综合区内项目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县得
            部分规费免缴。农业加工企业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县得部分规费减半缴纳。
                 第七条 对进入县现代农业综合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同等享受新引进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特色农业产业的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
                (一)对新建水产苗种企业,在占地面积、育苗水体、总投资分别达到 15 亩、2000 立方米和 200 万
            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 30 万元:
                (二)对开展三门青蟹人工苗繁育的单位,蟹苗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每 10 万尾一次性补助上限 2 万元,
            每年最高限额 20 万元:
                (三)对开展三门青蟹原种保护的单位,年保种 2000 只以上,每年补助上限 10 万元:
                (四)对建立农业主导产业或特色农业产业育苗基地 10 亩以上,年繁育种苗主导产业 20 万株以上,
            特色产业 10 万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 5 方元:
                (五)对获得省级以上良种场、原种场或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场称号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上限 10
            万元。
                 第九条 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先进装备和技术改造。
                (一)对二年内累计生产性设备投资 100—200 万元(不包括租赁厂房租金),建成投产的加工型企业,

            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上限 20 万元;
                (二)对二年内累计生产性设备投资 200—400 万元,建成投产的加工型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
            上限 30 万元;
                (三)对二年内累计生产性设备投资 400 万元以上,建成投产的加工型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上
            限 50 万元;
                (四)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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