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8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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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享受同等补助。
第十条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3 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农产品市场推介工作。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加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的农产品展示、展销和网络推介活动。每年安排资金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对新办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 300 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
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 20 万元;对新建 300 立方以上农产品冷库储藏系统,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 5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出口额超过 30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出口额超
过 6000 万元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除前款外其他情形参照《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三县
委〔2012〕6 号)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加强优势农产品的品牌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第十五条(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台州市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和 5 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农产品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5 万元和 2 万元;
(三)对获得政府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农博会金奖或相当于金奖的,分别奖励 3 万元和 2 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
同一品牌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奖金统一用于品牌的保护和宣传(同一单位二年内不
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鼓励实施农业科技项目。在县内实施农业科技项目,获各级农业科技进步奖、农业丰收
奖、科技兴林奖、星火计划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按国家级、省级、市级,
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引进农业新品种试验。每年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者首
次引进新的种子种苗(包括畜禽良种)在我县试验(试验总数不超过 20 组),获得推广成功,试验示范
推广数据齐全,给予每组一次性补助 1 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实施农业节能降耗。对使用风能、太阳能等节能降耗装置和投资兴建沼气池的,按
实际投资额 40% 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上限 10 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低产果园、茶园改造。改造提升低产果园、茶园 100 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上限 3
万元。
第十九条 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HACCP 认证的,
每个补助上限 2.5 万元;对获省无公害产品认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的,每个补助上限 1.5 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农业标准化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对通过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
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上限 2 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功能,增强带领农民增收能力。
(一)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规范化合作社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 5 万元,注册社员数达 500 人以上,
给予每家奖励上限 10 万元;
(二)对被新认定为省级规范化合作社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 3 万元,注册社员数达 300 人以上,给
予每家奖励上限 5 万元;
(三)对被新认定为市级规范化合作社的,给予每家奖励上限 2 万元,注册社员数达 100 人以上,给
予每家奖励上限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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