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2 - 《三门县志1989-2013》
P. 1262

三门县志(1989—2013)



                 七、组织领导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
            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
            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管理、
            服务乡镇劳动保障所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等资金筹措。

            组织、宣传、监察、发改、编办、法院、农办、公安、民政、国土、农业、人武、审计、统计、残联、
            人民银行等部门及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
            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乡
            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专(兼)职劳动保
            障协理员,县财政应当每年给予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定额补助和考核奖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乡镇、村(社区)三级信息网络系统(“金保工程”),
            县财政要加大对“金保工程”投入力度,确保按时正常运行,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规范经办操作流程,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八、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随着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和我县的实际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

                                                   三政发〔2012〕5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三门县专利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县科技经费中切块,额度为每年科技经费总额的
            10%。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授权的国内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奖励;
                (二)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
                (三)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四)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五)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服务工作,加强专利执法条件建设;
                (六)提高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积极性,完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


            1226
   1257   1258   1259   1260   1261   1262   1263   1264   1265   1266   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