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9 - 《三门县志1989-2013》
P. 1269

丛 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业创新。每二年评选十佳农业生产经营杰出贡献者一次,给予每家奖励 2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防灾抗灾能力。对于参保农业企业、专
            业合作社和农户,县财政按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创新贷款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扩展大型农业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
            贷款。重组农信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为全县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经营户
            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重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实用人才
            培训和浙台农业技术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培训工作,具体按《三门县“十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实

            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备案和资产审核。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在项目实施前,应向业
            务主管部门申请,报县农办备案;在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15 日前,填写《现代农业扶持政策项目申报表》,
            经所在乡镇政府、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农办。
                 新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核算,以企业提供的投资原始凭证(包括购置设备、材料的正式发票或
            收据),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实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考核验收。成立由县农办牵头,县农业局、林特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审计局
            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每年 7 月和 12 月下旬分别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同一项目,按照单靠、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
            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财政扶农项目,项目未按时完成或验收不通过的,连续 3 年不能享受本政策。
            被农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或新闻媒体曝光存在农产品质量问题的,连续 2 年不能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条 本意见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县农办负责解释。《中共三门县委、三门县人民政
            府关于扶持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县委〔2009〕1 号)同时废止。










































                                                                                                         1233
   1264   1265   1266   1267   1268   1269   1270   1271   1272   1273   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