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4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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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四)重视专利法规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都有专利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专利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 1 份;
                (三)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及人员分工情况说明;
                (四)单位参与或举办专利活动情况说明;
                (五)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当年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利示范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被评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被评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5 万元;被
            市评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3 万元;被评为三门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2 万元。
                 第五章 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八条 为倡导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激发技术人员的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对在专利事业发
            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发明人的条件为:
                (一)发明的专利已经实施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专业领域中获得好评;
                (三)专利申请拥有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多人合作申请中是第一发明人。
                 第二十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的条件为: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专利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二)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开拓,不断进取,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常年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在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三门县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到三门县科技局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
            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局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并对申请人和申请单
            位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在专利奖励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审核资格,并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三政 [2008]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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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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