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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编 劳动 人事 社会保障 · 1215 ·
1987年10月,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1988年10月起,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
工资待遇,分别在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上提高10%。
1992年1月,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从原每年工龄0.5元/月增加到
每年工龄1元/月。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工龄津贴,增加离退休(职)费。是年3月,提高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从原全年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增加到人均三
个月基本工资。1993年1月,又对奖励工资增发部分改称为职务(岗位)津贴,并适当调整标
准,将行政职务正副职分开档次执行。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10 月,机
关、事业单位第三次工资改革。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组成;技术工人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三项组成;
普通工人由岗位工资、津贴奖金两项确定。事业单位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实行不同类型的
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结构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部分组成,构成比例按单位性质和经费
来源不同,从7∶3至5∶5分别确定。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办法,改革奖励制度。离退休(职)
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
1995—2010年,共进行了12次工资调整。
正常考核增资 1995年10月,对1993年10月至1995年9月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的工作人
员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从1997年起,对每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次年的1月起晋
升一档职务工资;离退休(职)人员同时增加离退休(职)费。对每五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机
关公务员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调整工资标准 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
工资进行三次调标;1999年7月、2001年1月对机关公务员基础工资及级别工资进行两次调
标。同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进行两次职务工资调标。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的同时,离退休(职)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职)费。
奖金津贴 1950 年,部分企业单位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职工,给予少量实物奖励。
1956年,各企业普遍实行各种形式单次奖励办法,奖金项目有定额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
新产品试制奖等。1958 年,增置“大跃进奖”,年底取消。1959 年,制定企业奖金评奖条例。
1960年,开始在工业、建筑、交通系统企业中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年奖金额平均在职工月工
资50%—60%,给奖面70%—80%。其后奖金及评奖办法屡有变动。1966年后,取消奖金,
代以平均分配附加工资,每人每月5元。1978年,恢复奖励制度。
1979 年,工业、建筑、交通部门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原材料节约奖,实行记分记奖办法。
商业部门有利润超额提成奖,建立考核指标,按月计奖。农场有盈亏包干提成奖。机关、事
业单位有增收节支奖、岗位责任奖。1980年以后,规定奖金总额控制在两个月标准工资总额
以内。
1984年起,企业单位奖金发放总额超起征点,交纳奖金税。发放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
底”。
1993年工资改革后,各类津补贴得到规范,保留并统一的现行项目为:保留津(补)贴105
元,工作人员工改后人均为105元,离退休时全额计入离退休费;1996年12月对1993年工资
改革时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标准适当调整,将行政职务的正副职分开,离退休(职)人员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