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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编 劳动 人事 社会保障                                     · 1219  ·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1985年,养老保险社会化重新起步,国有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

                 1984年7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由当时的丽水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代办。
                     1987年1月,丽水市所有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
                 制工人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丽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设立,时称丽水市社会劳动
                 保险办公室。11月,丽水市首批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开始施行,至1992年原丽水市

                 二轻局所属企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实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
                 筹全覆盖。
                                 《
                     1993年1月,丽水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施行,从政策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全覆盖,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城镇范围内个体劳动者
                 及其雇用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0月,开始
                 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开始由原来的退休费、各项津贴补贴

                 两项之和改革为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和保留的津补贴三项之和,同时初步建立养老金正
                 常调整机制。
                     1996年1月,开始按职工缴费基数3%的规模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在原
                 规定计发外,另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1998 年 1 月,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统一企
                 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三个方面统一

                 政策,依法保障。决定企业缴
                 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逐步提
                 高到 8%;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
                 缴费工资基数的 11% 比例建

                 立;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按“中
                 人”(1997 年 底 前 参 加 工 作 、
                 1998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新
                 人”(1998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                 2007 年 9 月 11 日,丽水市委书记楼阳生到莲都区社保中心办事
                 作)分别计发,“中人”基本养老                   大厅检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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