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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编 劳动 人事 社会保障 · 1219 ·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 1985年,养老保险社会化重新起步,国有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
1984年7月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由当时的丽水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代办。
1987年1月,丽水市所有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
制工人开始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丽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设立,时称丽水市社会劳动
保险办公室。11月,丽水市首批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开始施行,至1992年原丽水市
二轻局所属企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实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
筹全覆盖。
《
1993年1月,丽水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施行,从政策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全覆盖,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城镇范围内个体劳动者
及其雇用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都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10月,开始
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开始由原来的退休费、各项津贴补贴
两项之和改革为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和保留的津补贴三项之和,同时初步建立养老金正
常调整机制。
1996年1月,开始按职工缴费基数3%的规模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在原
规定计发外,另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1998 年 1 月,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统一企
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一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三个方面统一
政策,依法保障。决定企业缴
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逐步提
高到 8%;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
缴费工资基数的 11% 比例建
立;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按“中
人”(1997 年 底 前 参 加 工 作 、
1998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新
人”(1998 年 1 月 1 日后参加工 2007 年 9 月 11 日,丽水市委书记楼阳生到莲都区社保中心办事
作)分别计发,“中人”基本养老 大厅检查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