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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保险
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1993年10月,成立丽水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委员会。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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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制定出台《丽水市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社会保险试行办法》,月1日起实施。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为急病抢救、内脏疾病、严重外伤、恶性肿瘤、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因难
产引起的合并症。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筹、留有储备”的原则筹集。按照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在
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实有人数按季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每年一定(标准见下表)。
若干年莲都区企业大病医疗保险历年缴费标准一览
表30-4-3 单位:元/年
分 类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1—3)
在 职 80 120 240 240 300 336 379.2 108
离退休 160 240 420 420 480 552 638.4 109.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1年3月,丽水市政府颁布《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将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和企业大病医疗社会
保险合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城镇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
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所有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省
部属、军队属及外地驻丽机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之
和为基数的5%缴纳,其中4%用于补充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个人住院医疗费负担超过一
定数额后的住院医疗费补助。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2003 年 1 月,提高公务员补助筹集标准,筹集标准提高到 6.5%,并建立公务员门诊医疗
补助制度。
2006年10月,对《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从2007年
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提
高到6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
助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医疗费一并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管理,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
遇,并给予每人每年300元个人账户补助,70岁以上公务员再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个人账户
补助。同时,降低转院病人个人负担比例。
在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中 2001 年企业大病统筹划入 976 万元,2005 年、2006 年、2007 年、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财政分别统筹基金补助 750 万元、1000 万元、700 万元、848 万元、
1600万元和1089万元,同时2008—2010年,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财政分别划入2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