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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编 劳动 人事 社会保障 · 1223 ·
元,每人每月40元划入门诊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包括统筹、个人账户及公务员补助。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滚存结余888万元,个人账户滚存结余3336万元,公务员补助滚存结余1975
万元。
2001年至2010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基金收支及待遇享受情况
表30-4-4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参保人数(人) 22034 21534 21669 22329 22438 23046 23903 24718 26713 29639
基金收入(万元) 2474 2356 2974 3392 4042 4654 4451 5488 6706 6512
基金支出(万元) 1140 1295.5 2853 3194 3242 3873 3931 4702 6355 6395
享受人次(人次) 47517 89631 138195 184942 205142 207524 210007 226589 247453 24946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2月,成立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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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年8月,对试行办法进行补充,建立在校学生
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的意外伤害门诊和意外或疾病死亡的补偿,同时提高
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月1日起实施。规定凡莲都区范围内,非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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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为莲都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区分户籍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度,成年居民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
助70元,低保、优抚对象、残疾、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
限额为60000元。
2008年,将常住莲都区两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在个人缴费不变的情况下,
增加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0000元;参保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终止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关
系,其个人城镇成年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按3∶1的标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已经参加莲都区新农医的未成年人转为参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需补足个人缴费差额部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09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不增
加的情况下,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在“一降二增三提高”上。“一降”是指降低特殊病种
门诊起付标准,从 1800 元降到 1000 元。“二增”是指增加普通门诊报销制度和增加在校学生
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残补偿金。“三提高”是指提高成年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平均
每档报销比例提高10%;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8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提高
在校学生与在园儿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补偿金,从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同时90岁
以上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并将符合计划生育范围的住院分娩及产前检查
纳入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010年4月,进一步完善《莲都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调整门诊报销比例,提
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进一步调整成年居民报销比例。每档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
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