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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编 劳动 人事 社会保障 · 1221 ·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984年7月,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建立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1986年底前,按每人每月12元收取养老保险费、设立养老保险基金,退休后的
养老金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87年1月开始,单位按工资总额17%、个人按基本标准2%
缴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
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扩大至全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3年7月,莲都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2010年12月,参加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998人,离退休(职)1945人。是年,养老保
险费总收入 2971 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2647 万元,转移收入 10 万元,利息收入 14
万元,财政补贴收入300万元。1—12月发放养老金3335万元,月均发放278万元,累计结余
812万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5年5月,制定《丽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成立丽
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隶属丽水市民政局。2002年6月,建制移交到莲都区人事劳
动社会保障局。
1995年5月,双黄乡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推开。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的对象是辖区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员,投保年龄 1 岁至 60 周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
主,集体补助为辅。一次性缴费原则上不低于100元,多次缴费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元。参
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据其参保缴纳的储蓄积累总额计算按月领取养老金。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管理,莲都区设立农保基金总账,统一收取、支付农村养老保险费。2010
年作出规定,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
衔接,并规定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予以废
止。2010年,累计参保人员9748人,已办理退保手续914人,共有17名待遇领取人员办理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基金累计结余481万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10月9日,莲都区下发《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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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局关于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小组的通知》,0月23日,莲都区政府下发《丽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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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2月31日,
莲都区政府出台了《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至此莲都区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截至2010年12月底,共为41952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
城乡居民累计发放基础养老金2382万元,支付576人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69万元。
2010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67106人,参保率达61%。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 莲都区从2004年9月1日开始,首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4个街道
办事处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2007年,丽水市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莲都区政府颁发《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
知》,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
大中专学生),列入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对象,全区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同
政策同待遇。
2010年12月底,全区累计参保的失地农民为11849人,累计已有6406名符合领取条件的
农民按月享受190—316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