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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编 社会事务                                     · 1239  ·


                 军属及革命残疾军人享受优待劳动日8967个。1959年,优待260多户烈军属和残疾军人,优
                 待劳动日 15100 个。1963 年,745 户烈军属残疾军人及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得到优待劳动
                 日62062个(其中优待虚劳动日3535,只分配实物,不参加分现金)。1980年,1863户烈军属

                 享受优待劳动日145500个,年平均每名义务兵78个劳动日。1981年起,对农村义务兵家属
                 实行普遍优待,是年,2178 户烈军属享受优待劳动日,计 162200 个,351 户享受优待现金,计
                 8600元。
                     军烈属优待金           1982年后,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烈军属的优待,由优待劳动工

                 分改为优待现金。1983年开始,烈军属享受群众优待,实行乡镇统筹。1986年,城镇待业青
                 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平均每户300元,在职职工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单位发给
                 原基本工资。1997年,对20世纪80年代初实行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进行改革。《丽水市兵役
                 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实施,兵役义务费根据以支定收,均衡负担优先保证优待需要的

                 原则,实行分级社会统筹和发放。1998年,从低标准起步。义务兵及其家属全年平均每人每
                 年享受 930 元。在乡优待对象优待金,每人每年 230 元。随着经济发展,义务兵优待金逐步
                 有所提高。2006年标准为非农业户口每人每年620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年3000元。2008年
                 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并轨,享受一个标准。2009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为每人每年9400元。

                 据统计,1982—2010年,军烈属享受优待金22899户,共发优待金2813.32万元。
                     其他优待        1950 年 12 月,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时条例》和
                《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时条例》。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上述群众优待和国家
                 补助外,还享受一些其他优待,如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女入学享受公费的助学金待
                 遇的优先权。公营企业、商店、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

                 雇用烈军属。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又有一些新的规定:革命伤残军
                 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
                 票,并按公共汽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少票价50%的规定享受优待。革命烈士子女、革命
                                                                                              《
                 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适当放宽。2009年,丽水市莲都
                 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出台。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火车、轮船、
                 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其中残疾军人享受即期市场
                 票价50%优待。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应优先给予无偿法律援助。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区人民政府实行奖励优待:被中央军
                 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被大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

                 励8000元;荣获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荣获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荣获三等
                 功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抚恤补助
                     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               1949—1951 年发放抚恤粮 2420 千克,1955—1990 年共发放一

                 次性抚恤金8.39万元,1991—2010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40.75万元。
                     伤残抚恤        1951年8月25日,召开评残会议,经检评,革命残疾军人9人,革命残疾工作
                 人员及革命残疾民兵各2人。1981年6月至9月底,革命残疾人员换发抚恤证。全县有革命
                 残疾人员161人。1990年4—7月,革命伤残人员再次换证,全市有革命伤残人员210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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