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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编 社会事务 · 1241 ·
活动,缅怀先烈的英雄事迹。
第二节 安 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的义务兵,从1958年开始陆续退
伍。至 1993 年底,全县(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 7067 人、复员军人 10 人、转业志愿兵 160 人。
安置到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 2107 人,回农村安置的 5130 人。原是农村户口的退伍
义务兵安置: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建筑材料和
经费补助。对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分工分业上给予适当照顾。其中1979年,全县安
排当民办教师 126 人,安排在社办企业工作 283 人。在服役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
功)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尽可能安排在企
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发给在乡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生活。1979年以来,共有
伤残军人13人,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85年起,在服兵役期间荣立参战三等功的,在劳
动部门向社会招工时给予优先照顾,是年,立参战三等功退伍义务兵31人,全部被县电力公
司、糖醛厂等14个单位招为工人。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
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服役前原是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84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志愿兵有关待遇,均按干部有关待遇规
定执行。1987年至1993年,接收转业志愿军160名,均由安置部门统一安排工作。1993年2
月,下发《丽水市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丽水市符合安置条
件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 41 人,其中城镇退役士兵 28 人,转业志愿兵 13 人,在 9 月底
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从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开始,丽水市围绕省政府提出3年
内,将逐步扩大自谋职业比例。
2000年6月15日,丽水市政府施行《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若干制度》,
改变计划安置,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其标准为基数16000元,每服役
1年增2000元,服役5年以上为26000元。经费从安置保障金中支出。至2002年冬季,莲都
区基本实现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目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 100%,顺利实现 3 年“三步
走”改革目标。2003年5月23日,莲政发〔2003〕10号文件规定:经区安置办审核同意,签订合
同后,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为1.7万元,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为义务兵补助
金(增服役年数×2000元)加及其他有关政策。2005年7月13日,召开市、区转业士官安置恳
谈会。市、区2005年度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结合的办法。
1994—2010年,接收安置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2899人,其中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
或选择自谋职业就业的926人(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保障金1374.93万元),安置回农
村的1973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丽水县始自1974年,民
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分为两个部分:1980年前分散接收安置的;1980年后成批移
交安置的。至1993年底,丽水市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3名(其中副师级4名,正团级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