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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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大中年间(847—859),刺史段成式修筑好溪堰,截好溪水入渠,灌溉城东天皇畈农田,
使城关平原成为丽水第二大粮仓。
北宋末期,金兵屡犯中原,大批人口南流,不少人在丽水一带安家落户,重建家园,从事
垦殖或其他劳动。宋大中祥符五年(1012),遣使福建引种占城稻,该稻耐旱,适宜水源缺少
的“望天田”种植,在两浙路各州县普遍推广,成为早籼稻主要品种。元祐七年(1092),处州
守关景晖倡修通济堰。政和元年(1111),县令王褆建石涵(三洞桥),横跨渠面,引山坑水从
渠上通过,防止沙石积压、淤塞渠道。乾道四年(1168),范成大知处州,修浚通济堰,制定堰
规,加强管理。开禧元年(1205),参知政事何澹,将通济堰的木筱坝改为石坝。至此,通济堰
已形成长275米的拱形石坝,石涵引水桥,大小干支渠配套的巨大水利工程,使碧湖平原进一
步得到开发利用。
明代重视屯垦,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崇祯《处州府志》载,丽水县有田2317顷72亩,地407
顷56亩,沙地6顷86亩,共计2732顷14亩(折251794市亩)。
清顺治十四年(1657),周茂源知处州府,竭力招徕捐俸,每三户给牛一头,每人给米一
石,十邑共报垦荒田1900顷有奇。康熙元年(1662)又明确规定对承垦者借给耕牛、种子和雇
工银两;垦荒起科的年限由三年改为 6—10 年。丽水知县王秉义“多方招徕,请蠲 3 年(1675
—1677)钱粮,授田垦辟,民以次复业。西乡(碧湖平原)苦旱,修通济渠以利之”。雍正元年
(1723)又谕户部:“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凡是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
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也不得阻挠。”乾隆时(1736—1795)鼓励开垦零星闲散土地。“民间
多辟寸尺之地,即多收升斗之储。”下令浙江所属临溪傍崖零星不成丘段的硗瘠荒地,听民开
垦,免其升科。乾隆九年至三十八年(1744—1773)内,先后七次陆续开垦,共开田37顷,地46
顷,沙地30顷,合计114顷。但清代中期以后,政治腐败,内忧外患,历年积荒、荒逋、水冲、石
压,耕地面积减少。
明朝末期,番薯与玉米从海外引入,从清乾隆起,在丘陵山地大量种植,促进山区土地
开发。
民国时期土地开发 民国22年(1933)7月27日,行政院公布《清理荒地暂行办法及督垦
原则》。民国24年(1935)5月31日,省政府下达《清理荒地暂行办法浙江省补充办法》和《浙
江省督垦荒地办法》。民国 27 年(1938)7 月 17 日,为农事生产,抗战济民,浙江省政府颁布
《浙江省战时开垦荒地暂行办法》。民国30年(1941)6月27日,公布《修正浙江省战时开垦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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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公荒垦竣,免缴5年租粮;私荒垦竣,年内一切收益归承垦人所有;承
垦荒地,所需农具、肥料、种子、树苗等,呈请县政府酌量贷给或拨发。是年,丽水县政府制定
《督垦实施计划》,将年度督垦荒地66.7公顷的计划安排落实水东、碧湖、太平三个垦荒实施
区。同年,为避免耕地荒废,依据《浙江省乡镇荒镇取缔捐暂行细则》,制定《丽水县乡镇荒地
取缔捐征收细则》。“细则”称:“凡本县所属各乡镇荒废不事耕作之田地,除山地及确系不能
生产者外,一律依照细则的规定征收荒地取缔捐。不事春耕或冬耕的荒地,每年每亩分别征
收取缔捐40元和20元。”
民国29年(1940)1月6日,浙江省建设厅特约丽水县太平经济建设实验区署制定《垦荒
队组织暂行办法》,由区长施伯泉呈请建设厅核准。同年1月13日,省建设厅签发指令:“该
区垦荒,事属地方经济之开发,应妥慎处理为要。”规定:“凡有志垦殖之农民,组织垦荒队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