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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管理。1988年,路灯总盏数为429盏,其中市区309盏,碧湖镇110盏,雅溪区10盏。
1990年,全区路灯总数529盏。
由于丽水市城市建设规模扩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城区范围不断扩大,路灯建设亦
随之加快。在管理体制上原受城乡建设局委托在丽水市供电局线路工区设路灯班代为维
护,2008年因业务量大,成立了专门的路灯公司,负责全市区的路灯维护管理工作。2008年,
检修维护范围为市区、社区、环城线直至水阁开发区。共有各类路灯 13897 盏,总容量为
2156.77千瓦。2010年,检修维护范围扩大到碧湖开发区、火车站广场、53省道南山村段、防
洪堤、五桥亮化及东环线。路灯总数为25461盏,总容量为3371.66千瓦。
居民生活用电始于民国8年(1919),该年全城照明灯计600盏。民国25年(1936)照明电
灯发展到 1000 盏。年用电量 4 万千瓦时。民国 27 年(1938)浙东电力厂照明用户 680 户,至
民国28年(1939)达到1000户。
1949年,全县居民生活用电量仅0.24万千瓦时。1958年,全县照明用电量18.14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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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968年为103.31万千瓦时,978年为279.34万千瓦时。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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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逐步普及,生活用电量大幅度增长。1988年,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52.55万千
瓦时,人均年用电量113.44千瓦时。1990年,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2518.91万千瓦时。
20世纪90年代,居民生活用电增长迅速。由于废除了实行多年的总表制,推行一户一表
制,促进了居民生活用电的大幅度增长。1995 年全市为 5018.35 万千瓦时,2000 年即达到
7230.84 万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在全社会用电中一直占有较重的比例,20 世纪 90 年代保
持在30%左右。2000年以后,居民生活用电仍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2005年为12536.54万千
瓦时,2010年为14.9907万千瓦时。
第三节 营 业
业务扩充
用电申请 普明电灯公司时期至民国26年(1937),用户装灯先向电灯公司递交用电申
请,电灯公司接到申请后派员上门安装。浙东电力厂时期,营业简章第四条规定:凡在本分
厂营业区域内欲装电灯接用分厂电源者,应先来厂填写申请书。交纳各项费用并预交工料
费每盏2元。
1953—1971年,丽水电力厂无正规的用电申请制度。用户要求用电,手续简单,只须口
头向业务人员联系或写个便条交业务处即可。1972年,开始使用用电申请表,但形式简单,
只有用户申请和供电所审批二部分内容。1980年,开始使用具有用电监察内容的《用电申请
书》。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电力营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用电申请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格式化。电力用户需申报用电,填写居民生活用电开户登记表或非居民生活用电开户
登记表,即可办理有关申请用电手续。
电力工程贴费 收取始于浙东电力厂。该厂营业简章中规定:凡在本分厂营业区域以
内尚未设置杆线之处,请示供电者以添立杆线 5 档为限,装户须交补助费。⑴贴杆费每株 3
元;⑵贴线费每档6元。本分厂收到上项补助费后即扩展杆线,所有权仍属本分厂。该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