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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编 电 力 · 521 ·
“贴杆费”与“贴线费”是贴
费收取的最初形式。
民 国 34 年(1945)至
1972 年,民营电厂及丽水
电 力 厂 均 未 实 行 贴 费
制度。
1973 年 1 月 ,丽水电
力厂革命委员会报请县水
电局批准,开始执行 1963
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协作
配套工程投资划分规定》,
对城镇公用变压器供电的
新装或增加容量的用户,
国家电网——莲都营业厅(摄于2007年8月)
不论先后或有无工程,按
核准容量每千瓦收取变压器贴费30元,线路工程贴费20元,对自备变压器用户,按新装或增
加的变压器容量每千伏安收取线路工程贴费20元。
2003年,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下发,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自此,电力工程贴费征收结束。
计量
计量装置 民国8—26年(1919—1937)普明电灯公司时期,照明用电采用包灯制,普昌
火柴梗片厂动力用电,因系统一经济核算,不须计量电度,故无计量装置。民国 27 年(1938
年)浙东电力厂多数照明用户采用3安培单相电度表计量,动力用户全部采用电表计量。民
国30年(1941年)因遭日机轰炸,电度表损失甚多。战争期间,沿海被封锁,电度表购买困难,
为维持业务,将原部分表灯改为包灯。该厂营业期间用户电表均为电力所有,用户向电厂缴
纳电表保证金后领取电表。电表保证金,因电表容量大小而不等。
1952 年,丽水电力厂采用包灯制,工厂动力用户采用承包支付电费。1956 年 1 月起,对
工业用户采用电表计量,全厂共有单相电度表30只。1971年,开始取消包灯制,照明用户一
律改装电度表计费。1979年,对化肥厂10千伏专线在35千伏路湾变电所安装高压计费表,
该表为丽水县第一块10千伏专供用户计费关口表。1981年11月,电力公司规定,凡和电力
部门发生业务联系的电度表及计量用互感器均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同时对高供高计用户
设立专用计量柜。
2005年11月,丽水电业局成立计量中心,莲都供电局的计量管理等工作纳入计量中心运
作。2010年达162904只。
计量校验 民国 27—33 年(1938—1944)浙东电力厂时期,工务科下设 1 名技工兼职负
责电表校验。20世纪50年代,计量校验工作由电厂每年到用户处用手表测量电表转动圈数
或灯泡进行实地测量。1965年,派1名外线工到杭州计量局学习仪表测试,回来后以一只英
国产 2.0 级普通电度表作为标准表与被校表串联,接上一只灯泡运行,通过比较进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