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8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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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一节          房屋普查



                     房屋普查        解放前,房产为私人所有,民国 36 年(1947),县政府进行全县房地产登记。
                 1950年,城关、碧湖接管民国房产。1950年,城镇没收、征收房屋及无主房屋建筑面积13.67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1万平方米,由政府部门首次进行清理登记,澄清产权归属。1964年,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对城关、碧湖两镇私有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共
                 改造和接收了出租私房 333 户,计 47581.7 平方米。1979 年,对城关、碧湖两镇房屋进行普
                 查,共有房屋88.7成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77.120万平方米,私房26.83万平方米。1982年

                 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5年共落实224户改造私房,退房18.587万平方米,同时落实了历
                 史遗留问题43户,退房4700平方米。
                     1985 年 6 月,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
                 知》和省、市有关精神,县政府成立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并抽调300多人进行培训。1989年
                 8月,普查工作开始。范围涉及城关、碧湖2个镇,20个居委会,15个行政村、20个自然村,共
                 371 个地、市、镇属单位。此次房屋普查总面积为 250.7 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8.7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47%;全民单位自管房125.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0.23%;集体
                 单位自管房 31.1 万平方米 ,占总面积的 12.42%;私有房产 84.8 万平方米 ,占总面积的
                 33.82%。
                     普查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区范围不断扩展,城镇房屋建设速度不断加

                 快。按房屋建成时间统计,1949 年以前为 48.3 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 19.27%;50 年代
                 9.4 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 3.74%;60 年代 29.1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11.62%;70 年代
                 69.4 万平方米 ,占总面积的 27.66%;80 年代(至 1985 年底)94.6 万平方米 ,占总面积的
                 37.71%。市城镇(按实际使用面积)人均居住面积 8.35 平方米,其中人均 2 平方米以下 255
                 户,占 1.50%;人均 2—4 平方米 942 户,占 5.52%;人均 4—6 平方米 2988 户,占 17.53%;人均 6

                 —8 平方米 3988 户,占 23.40%;人均 8—10 平方米 3086 户,占 18.10%;人均 10 平方米以上
                 5787户,占33.95%。通过普查,掌握了全市城镇房屋的数量、用途,了解居民居住水平,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房屋建设方面提供必要的依据。1986年6月,房屋普查工作全面结
                 束。
                     房屋登记发证           民国36年(1947),县政府进行全县房地产登记,颁发由省编制的《土地

                 所有权状》,记明产业坐落地段和登记编号,并将契证照片,集中保存,此为本县房地产档案
                 之始。1949年后,房地产档案由县政府档案科接管。1950年后,房屋产权经过数次集中登记
                 换发权证,房地产档案数量增加。并按类别分公产档案、私产档案、代管产档案、宗教档案等
                 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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