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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编 财政金融 · 611 ·
赋创,征管与田赋同。民国时期,主要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定期或设卡征收。工业
产品就厂、场源头征收。应税货物均实行起运报验,所得税分别采用比例、全额累进、超额累
进税率计征。其他杂税捐,县自行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稽征管理重点是私营工商业,采取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方法,定
额征收,有完额证照、报运查验制度。1951年,使用统一发票。1956年起,取消民主评议,逐
户查账、核定征收。“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合并,稽征管理削弱。1982年起,重新对纳税户
登记发证,在交通要道设税务检查站。1984年,对税务干部实行工商税收征管计分考核与奖
金挂钩。1985年,县税务局决定罚款50元以下由所长审批,50元以上税务局审批。是年后,
每年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1987年起,税务机关委托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
业登记时,协助进行税收监督。
1992年,进一步完善了制笔行业组装户的税收征管办法,改开票结算为定人定额定量征
收,当年全市个体、私营制笔户税收超过90万元。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环节营业税
率由3%调整为5%,增加收入578万元。1994年,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由原“定额”征收改为“定
额加发票”方式征收,并在此基础上普遍调整了个体户税收定额,实行定额公开,接受监督。
1995年,制定《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的工作意见》,对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确定其土地
增值税委托土管部门代征。调整高消费营业场所的税收定额,制定《丽水市区歌舞厅税收征
管办法》,实行“定额加发票”方式征税,较大幅度的调整了舞厅、咖啡厅、茶馆等税收定额。
制定“无照经营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
人征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商业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增值税率”办法征收
增值税,确定最低税负率。发挥乡镇(街道)积极性,协助征管,以分成形式鼓励增收超收。
办税服务 推行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采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新征管模式。建立办税大厅,集税务登记、发票出售、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为一体
的多功能服务大厅。1996年,开始筹建,1997年,正式投入使用。2000年,上划市地税局。
发票管理 1992年,成立发票管理所。1994年,统一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建立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
1996年,建立发票领缴与税款计算相衔接的制度,并健全发票的稽核制度,采取集中发售、双
审缴销,由税务所与发票所双重稽核的办法。
税务执法 1950年,丽水县建立检查组,在大水门设检查站。1952年,查出违章案件877
件,补、罚、没款人民币 15000 万元(旧人民币)。1955 年,查出违章案件 423 件,补税 3 万元。
1963 年,查获 1182 件,补、罚款 4.7 万元。1972 年,开展纳税检查,查处偷漏税 3.7 万元。
1985—1990 年,查出偷、漏金额 890.7 万元。1993 年,开展税务大检查,查处各类违纪金额
141万元。1994年,城关范围内清理出无证业户300多户,依法补缴税款和罚款30万元;开展
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查处利用发票偷逃税案件114起,补税罚款37.3万元。
1995 年,受理查处偷税案件 4659 起,结案 4655 起,查补收入 595.4 万元;8289 户企业单位和
个体进行税收财务自查,查补税收249万元。1996年,通过税收大检查,查处违纪金额163万
元;对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150多万元,补交税收68.5万元;稽查大
队查处偷税案件54起,补罚入库230万元,其中补税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