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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 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财政体制 清末实行统收统支,收支核定包干。灾赈、田赋减
免,由省奏朝廷批准。民国元年(1912)起,由省统支。民国17年(1928),划分国家收支与地
方收支,县向省报领。民国 24 年(1935)7 月后,划分中央、省、县级财政,实行分税分成分级
收支。
分税制前的财政体制 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县向专区报账。1953年起,建立中
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实行收入分成,一年一定,收不抵支由省核定调剂分成解决。1958
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专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工商所得税,中央与地
方七三分成;地方税全部地方收入。1961年,省核定县分成76.97%。1962年,省调整财政管
理体制,粮食、卫生、邮电企业和人民银行收入划归中央,平价商业收入和高价饮食业收入列
入县收入预算,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划作地方固定收入。省县实行综合分成,省核定县分成
44.8%,1966年74%。1973年,上交地区37%,县留63%,超收分成县留40%。1974年,改为“收入
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6年,省对县改为“定收定支,收
支挂钩,总额一年一度”体制。1978年,地区确定财政收入超额部分省分50%、地区分20%、县
分30%。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3年,省核定县从1982年县得收入中4.3%为
上缴中央资金,计 50 万元,工商税留成比例 50.9%。1985 年,改为划分税收,核定收支,分级
包干。财政收入包干基数 843.5 万元。支出包干基数 1419 万元,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基
数1048.3万元,留成比例54.9%,留成575.5万元。1988年起,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
包干体制,一定三年,财政收入基数2919.5万元,地方留用基数2133.4万元,上交基数786.1
万元,递增上交比例6.5%。是年,地区所属企业收入划转地区财政,划转基数457.8万元。超
收分成比例,在收入超过核定递增率,但不足12%的部分,90%留市县、10%上交省里,收入递
增率超过12%的部分,80%留市县、20%上交省里。丽水市1988—1991年四年合计上交省财政
4160.2万元。
省市(县级丽水市)财政体制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浙江省等九省市实行“分
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省对各市、县同时试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以税种来划分
收入,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全省70个
市县,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四档留成比例,丽水市属第三档,留70%。地方固定收入加
共享分成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比较,收大于支的为上解数。从1992年起,按5.5%比例
递增包干上解。
1993年,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从资金政策上鼓励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创办
经济实体和创收活动。并根据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改变一些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