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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格调控
价格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稳定市场
物价,同时为了保持人民生活的安定,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财政
补贴。如猪肉购销价格倒挂,经营粮食亏损等的补贴,又如对职工的某些生活消费品实行低
价补贴制度,房租标准普遍降低,等等。这些补贴都是由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经营情况确
定补贴金额,直接补贴给企业。
从 1965 年 4 月起,国家统一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部分职工实行了粮价补贴,每人每月
补贴3元随工资发给职工。1979年11月,国家统一部署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丽
水县按每人每月5元随工资发给职工。1985年4月起,浙江省统一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价,
并规定一般市县每个职工每月补贴2—3元的标准补贴,丽水县对每个城镇吃商品粮的职工
补贴3元。1988年7月起,丽水市对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按定量给职工适当补贴,补贴的品
种定为猪肉、鲜蛋、家禽、豆制品、食糖、淡水鱼、大路菜等七种。每月根据七个品种的定量,
实际价格与基价的价差,按人按月计算确定,每个职工补贴标准再按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
1.7计发。
1991年8月,由于提高民用煤饼、石油液化气等燃料价格,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元。1993
年,因国家调整、放开煤炭、原油、电力、交通运输等价格的影响,增加职工价格补贴每月 15
元。1994年8月,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转为固定物价补贴,统一按每月20元,机关、事业
单位纳入工改基数。同时在固定物价补贴的基础上,增加浮动补贴,根据价格变动情况,按
月测定,公布执行。
1995年,由于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均已放开,价格补贴基本取消。
此外,为了平抑市场物价,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丽水市对猪肉(包括禽蛋)、蔬菜、
水产等等商品经营中因购销价格倒挂造成亏损的单位,地方财政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补贴
给经营上述品种的国营公司。仅 1983—1988 年的不完全统计,补贴给经营单位的总额达
718.8万元。
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 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是针对1988年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并根
据国家的有关要求,从1989年开始实施。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将物价指数控制指标逐项分
解,分别落实到有关部门,包干负责,调整价格须报国务院特批。对部分放开的重要商品实
行提价申报制度、提价备案制度或差率管理。通过采取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
部门的责任,对控制物价过度上涨,抑制通货膨胀,发挥重要作用。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1991年,提取计划外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实际加权平均批发
价与理论批发价之差额为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调节计划外油品价格。
1992年,建立粮油价格调节基金,凡是议价粮油进销差率超过11%部分,全部列入价格调
节基金,专用于平抑议价粮油价格。
1994年,建立农资商品价格调节基金,全年计算的综合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全部价差金
额转入农资商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农资商品价格暴跌时调控、超储商品产生减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