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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010年,对受理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立案186件,提请或建议提请上级院抗
诉170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19件,支持或督促有关单位起诉152件,帮助追
回国有资产5.723亿元。2009—2010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效显著,在浙江省基层检察院
规范化建设分类考评中连续两年名列第一。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历史旧案复查 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对此前在内部肃反运动中被检察机关决
定免予起诉的历史旧案进行复查,当年即复查撤销了此类免予起诉案件2件,作出部分纠正1
件,配合复查纠正冤错案件 19 件。1980 年开始,历史旧案复查工作全面展开,历时 8 年,至
1987年底,复查免予起诉案件130件,其中属于反革命案件123件,一般刑事案件7件。经复
查,累计撤销原免予起诉案件100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77%。
控告申诉受理 1951年10月至1967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445件,其中属刑事方面
的539件,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07件,经审查后自行查处168件,
转有关部门查处 1120 件。1979 至 1990 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7928 件次,其中来信 6947
件,来访981次,自行查办817件,转其他机关处理5384件。1991—2010年,共受理各类举报、
控告、申诉信访案件4035件次,其中集体访89件,举报贪污、贿赂案件2706件,控告和申诉案
件810件;初查案件348件,移送立案44件,办结刑事赔偿案件5件。
1997年4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同年6月,
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此后通过复评,2005年继续
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因工作表现突出,2002年被浙江省检察院授予
“四项专项清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七节 监所检察
看守所检察 1954 年 8 月起,
开 始 定 期 检 查 公 安 局 看 守 所 。
1999 年 10 月,随着当时的市人民
检察院驻地区、驻市看守所检察室
的撤销,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
察工作就此停止(具体交由原浙江
省检察院丽水分院监所检察处履
行)。
1954—1965 年 ,检 查 看 守 所
47 次,纠正错拘错押者 134 人,纠
正冤押者 13 人,提出纠正违法监 1995 年 11 月 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元(右三)等领
管行为检察建议8条。 导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