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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73 ·
第五章 审 判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机构沿革 隋开皇九年(589),分松阳东乡置括苍
县。置括苍县令一员,掌理辖区狱讼。清宣统三年
(1911)七月前,凡诉讼概由各朝县正印官审理,刑科协
理。宣统三年(1911)七月,处州知府兼摄丽水县印,诉
讼由知府兼理。
民国元年(1912)8月,县法院成立,民国2年(1913)
3月,改为县初级审判厅。11月,并入丽水地方审判厅,
民国 3 年(1914)2 月撤,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 5 年
(1916)9月,县署内设审检所,配专审员办理审判,民国
6 年(1917)3 月撤,复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 11 年
(1922)10 月,设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庭。民
国16年(1927)7月,改县分庭为县分院,10月4日,被省
政府委员会定为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之分院。民 民国15年(1926),丽水地方分庭平面图
国25年(1936)1月,丽水县分院改为丽水县地方法院。
1949 年 5 月 10 日,丽水解放,丽水地方法院裁撤。
5 月 12 日,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司法工作由民政科兼
理,11月,设立司法科。1950年4月,将司法科改建为丽
水县人民法院,由副县长王兰春兼任院长。8 月,成立
县审判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委员有王兰春
(院长)、张炳杰(审判员)、赵荣和(公安局长)、路用琏
(民政科长)。
1950 年 11 月 16 日,在碧湖镇成立县人民法庭,由
县长刘冠军兼任审判长。11 月 18 日,成立丽水县人民
法庭第一、二分庭:第一分庭驻城关镇,管辖城关、岩泉、
凤山 3 个区,由柳林(丽水专署公安局长)兼任审判长;
第二分庭驻水阁村,管辖江南、南明2个区,由张长安任
审判长。1951年2月20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三、
四分庭:第三分庭驻西溪村,管辖雅溪区,由李金斗(雅
溪区委书记)任审判长;第四分庭(由第二分庭单独划
出)驻大港头村,管辖江南区,由张巨祥任审判长。县人 1950年,丽水县人民法院成立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