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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编 政 法                                      · 873  ·






                                                第五章             审        判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机构沿革        隋开皇九年(589),分松阳东乡置括苍
                 县。置括苍县令一员,掌理辖区狱讼。清宣统三年

                 (1911)七月前,凡诉讼概由各朝县正印官审理,刑科协
                 理。宣统三年(1911)七月,处州知府兼摄丽水县印,诉
                 讼由知府兼理。
                     民国元年(1912)8月,县法院成立,民国2年(1913)

                 3月,改为县初级审判厅。11月,并入丽水地方审判厅,
                 民国 3 年(1914)2 月撤,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 5 年
                (1916)9月,县署内设审检所,配专审员办理审判,民国
                 6 年(1917)3 月撤,复由县知事兼理诉讼。民国 11 年
                (1922)10 月,设浙江永嘉地方审判厅丽水县分庭。民
                 国16年(1927)7月,改县分庭为县分院,10月4日,被省

                 政府委员会定为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之分院。民                                    民国15年(1926),丽水地方分庭平面图
                 国25年(1936)1月,丽水县分院改为丽水县地方法院。
                     1949 年 5 月 10 日,丽水解放,丽水地方法院裁撤。
                 5 月 12 日,成立县人民民主政府,司法工作由民政科兼

                 理,11月,设立司法科。1950年4月,将司法科改建为丽
                 水县人民法院,由副县长王兰春兼任院长。8 月,成立
                 县审判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刘冠军兼任,委员有王兰春
                (院长)、张炳杰(审判员)、赵荣和(公安局长)、路用琏
                (民政科长)。

                     1950 年 11 月 16 日,在碧湖镇成立县人民法庭,由
                 县长刘冠军兼任审判长。11 月 18 日,成立丽水县人民
                 法庭第一、二分庭:第一分庭驻城关镇,管辖城关、岩泉、
                 凤山 3 个区,由柳林(丽水专署公安局长)兼任审判长;

                 第二分庭驻水阁村,管辖江南、南明2个区,由张长安任
                 审判长。1951年2月20日,成立丽水县人民法庭第三、
                 四分庭:第三分庭驻西溪村,管辖雅溪区,由李金斗(雅
                 溪区委书记)任审判长;第四分庭(由第二分庭单独划
                 出)驻大港头村,管辖江南区,由张巨祥任审判长。县人                                    1950年,丽水县人民法院成立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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