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0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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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续表 18—2—1—1
年份 省局下达计划 税收收入 完成计划
2003 3543 3862 109.02%
2004 4236 4455 105.16%
2005 4891 5883 118.30%
2006 6403 6898 107.74%
2007 7541 8251 109.42%
2008 9484 9487 100.03%
2009 9961 10443 104.84%
2010 11087 13211 119.16%
第二节 地方税务
地税税种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1993 年 12 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 年 2 月,
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用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按 18% 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按 27% 征收,年所得额 10
万元以上的按 33% 征收。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税率
25%,小型微利企业执行 20% 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执行 15% 优惠税率。
个人所得税。1994 年 1 月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采用分项征收方法,税率分项
目设置,即工资、薪金所得采用 5%—45%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
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 5%—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均按 20% 比例税率征收。从
2001 年 1 月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 10 月,开始推广
应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系统。2007 年始,开始实行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农业类税 农业税。1986 年,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计税价格由县(市、区)政府根
据上级规定作出调整。1995 年,农业税现粮计税价格为 50 千克早稻谷 56.26 元,征收代金标准为每 50
千克 60 元。2001 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价格调为每 50 千克 46 元,实行
代金与实物一道价征收。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种植粮食和油菜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2005 年
1 月,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取消农业税,比全国统一时间提前一年,原农业税征收额度由省财政转移支付。
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4 年前,称农林特产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2000 年,调整农
业特产税征收环节,对部分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
2002 年,欠发达地区停征农业特产税,庆元县停征。2004 年始,取消农业特产品农业特产税。2006 年 4
月 30 日,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烟叶税,征收职能由财政转为地税。
耕地占用税。1987 年 4 月 1 日,全省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或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为纳税人,对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征税。2008 年前,征税标准为 7.50 元 / 平方米。其中,普通
农户建房减半征收,公路按 2 元 / 平方米征收。2008 年 1 月 1 日,耕地占用税新条例实施,征税标准调
整为 25 元 / 平方米。其中,普通农户建房征税标准由 3.75 元 / 平方米调整为 12.50 元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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