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2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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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续表 18—2—2—2

                年份       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年份      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2001        556.90      186.27      51.09        2006         —         225.66      766.70
                2002         —          104.11      37.82        2007         —         273.23      845.50
                2003         —          103.69      131.45       2008         —         351.35      409.83
                2004         —          66.55       174.63       2009         —         189.82      917.11
                2005         —          180.84      376.54       2010         —         772.84      684.19



                 营业税 1994 年,国家税制改革前,营业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征收,只适
            用于内资企业。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自此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暂行条例,实现流转税制统一。2005 年 4 月
            23 日,省地税局下发《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浙江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统一提高到 5000 元。营业税根据不同行业设置 9 个税目,实行差别比例税率。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细则。2010 年 1 月 1 日起,高尔夫适用 10% 税率,
            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 5% 税率。


                                       2010 年庆元县营业税税目税率一览表


                 表 18—2—2—3
                                  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                                               5%
                               邮电通信业                                               3%
                               文化体育业                                               3%
                                 娱乐业                                             5%—20%
                                 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5%


                 资源税 1994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
            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取
            消盐税,将其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确定单位税额,实行从量计征。
                 建筑用石资源税。2005 年 9 月,制定《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石资源税征管办法》。10 月 1 日起,
            对开采建筑用石等矿产资源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实行核定征收和源头扣缴相结合的征税方式。以纳
            税人购入炸药数量换算矿产品开采量,按核定金额由受托方扣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炸药数量(千克)
            ×1 元 / 万千克。
                 建筑用砂资源税。2007 年 7 月,制定《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建筑用砂资源税的通知》。1 月 1 日起,

            对开采建筑用砂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 1 元 / 吨。
                 城市维护建设税。1991—1993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凡缴纳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1994年1月起,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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