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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土地增值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四级超率累进
            税率,税率分别为 30%、40%、50%、60%。2004 年,省地税局规定,对增值水平较低的,其预征率允许各
            市、县(市)地税局在省地税局规定 1%—3% 预征率幅度内向下浮动 50% 预征土地增值税。2005 年 6 月,
            县政府明确城区普通住房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以下,实际
            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44 倍以下。7 月,规范、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 5%;12 月,制
            定《庆元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车船税 2008 年 4 月,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2009 年始,全省全面推开。

                 烟叶税 2006 年 4 月 28 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实行比例税率,
            税率 20%。庆元县是全省征收该税种的 5 个县之一。

                 规费

                 教育费附加 1991 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计征率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税额的 1%。1993 年 5 月,
            计征率提高至 3%。1994 年 2 月,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1995 年,计征率提高至 3.5%。1996 年 12 月,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税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由中方
            负责缴纳。1997 年 1 月,计征率提高至 4%,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
            的单位减半征收。2005 年 8 月,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2006 年 5 月,计征率下调至 3%。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1991 年,开始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
            的乡镇、村办工业企业(1994 年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个体企业等)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按销售收入(外商投资企业按销售总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由中方负责缴纳)0.4%—1% 计征。2005 年 8 月,
            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2006 年 5 月,停止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2006 年 5 月,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所有缴纳增值税、产品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计征率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税额的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 3%,按缴费人应当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
            税时一并征收。1998 年 1 月 22 日,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社保五费”合征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核心内容为“六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收机构统一、
            缴费基数统一、征缴流程统一、数据信息统一、登记场所统一。2008—2009 年,企业社会保险费统筹部
            分实行临时性下浮,实现 100% 减征,减征金额 540 万元。2010 年,对除房地产、电力、电信、烟草、金
            融业、石油石化 6 个行业外,企业社会保险费统筹部分实行临时性下浮,100% 减征,减征金额 74 万元。
                 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 年 10 月,县地税局开始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代征,实行收支两条线
            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使用。2002 年 12 月,根据《关于修改〈浙
            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确定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地位。2005 年 7 月,基
            本养老保险费由原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征收改为由缴费单位自行申报。2009 年 4 月,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缴费比例从 20% 下调至 14%,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由 20% 下调至 18%。
                 基本医疗保险费。2003 年 7 月,县地税局接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费。2003 年 1 月,县地税局接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征收范围为各类
            企业及其职工,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 1% 缴费。
                 工伤保险费。2005 年 12 月,县地税局接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费征收。基准费率分
            行业确定:一类行业 0.6%,二类行业 1.2%,三类行业 2.0%。属于一类行业的按基准费率执行,不实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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