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4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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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班,广大职工通过培训,增加了自我防范安全生产知识。 后因机构改革,把安全生产
工作监管职能划归县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管理。
劳动仲裁 1997 年成立龙港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工
作。 协同工会、工商等有关各方,重点处理工伤索赔案件和拖欠工资案件。 同时,依法实
行全方位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防止无效合同出现,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2001
年,鉴证劳动合同 8010 份。 2002~2009 年,共鉴证劳动合同 24 万人次份。 其中,2009
年,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企业 158 个,签订劳动合同 45000 人(份)。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6 种。 1991 年 7 月设立县社会保险委员会龙港办事处,经办上述保
险业务。
养老保险 凡全民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合同制工人均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保险基金由合同制工人所属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 17%和本人月标准工资 2%交
纳。同年 12 月,把县属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该范围。1988 年 8 月,对县以上集
体企业、事业单位固定职工退休基金实行统筹管理。 199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苍南县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
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至 1992 年底,全
镇共有各类企业 7058 人参加养老保险。 1993 年实施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 1994 年,实
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995 年 7 月,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和人事
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1996 年 10 月,执行县政府颁发《苍南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全镇农
村年满 18 周岁的村民均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筹集,分别采
取每人每月 10~30 元 5 个档次标准缴纳, 或每人一次性 200~3000 元 7 个档次标准
缴纳。 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满 15 年的村民,年满 60 周岁后,可按月向社会保
险机构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到 1997 年 6 月底,已全部实施村级农村养老保险的有
河底高、东排、西排、洪官村,参保村民占本村 18 周岁以上人口的 92.5%。
1997 年,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
低缴费工资,应在不低于全县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前提下,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 4 月
份起调整养老保险费收缴标准。 此年,把缴纳比例从 20%下调到 17%:企业单位按缴费
工资 480 元的 13%缴纳,个人缴纳按缴费工资 480 元的 4%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单位按缴费工资 558 元的 13%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 558 元的 4%缴纳;个体户
按企业职工月缴费标准或按企业职工缴费标准的 50%,即 40.5 元,全部由个人缴纳。
1998 年,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 1999 年 1 月,实施《苍南县机关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