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6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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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 2002 年 1 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实施。 3 月份开始,分期分批
               将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纳入医疗保险。
                   2005 年,实施《苍南县公费医疗改革办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公务人员医疗补助

               及个人账户等新型医疗保障体系。 2006 年 7 月 1 日,取消公费医疗,实行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 全镇参加医疗保险人数 2007 年 132629 人, 2009 年增至 15586 人。
                   生育保险       2003 年 11 月 1 日,实施《苍南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凡苍南县行
               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且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生育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为生育和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基本生育医疗保健和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服务。 具备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为职工总
               数与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截至 2009 年底,

               全镇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13668 人。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004 年,实施《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其保障范
               围,凡在全镇行政区域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征

               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证家庭中在册的农业人员。 其中土地被部分征用
               的村,村民参保数按土地征用比例确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承担保障资金总额 40%,村集体组织和个人
               共同承担 60%。 参保对象均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 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
               被征地农民,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的,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 养老

               保障金待遇发放标准:一次性缴费后不再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月养老
               保障金由基础养老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一次性缴费后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
               险费的人员,其月养老保障金 = 基础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 个人账户额÷120;一次
               性缴费后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按职工养老待遇计发。



                   劳动就业
                   1985 年开始,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推行先培训后就业,先招生后招工的招工制
               度。 凡新招工人,一律试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的实行,打破了长期以来职工“铁饭

               碗”思想。
                   1992 年,招工制度:一是“先培训,后招工”,双向选择岗位;二是自费大、中专毕业
               生,按专业对口和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的原则给予办理录用。

                   1993 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向本
               镇城镇待业人员招用职工。
                   2001~2009 年,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积极开展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指导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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