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5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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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经济管理 - 493-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打破过去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由国家统包的旧体
制。 至 2001 年底,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58 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80 人。
2003 年 1 月,对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
老金,实行统一征缴、发放。
2009 年底,全镇共有 21519 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1995 年 12 月,实施《苍南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职工因工负
伤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共同负担,工资由企业(单
位)照发。 职工医疗终结为因工致残后的待遇:按伤亡职工本人指数分月平均缴费工资
及致残鉴定等级,分别以规定的标准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按一定标准发给丧葬费、抚
恤金和补助金。 职工由于非本人原因的事故导致伤残死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
件的,除领取肇事部门赔偿金外,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至 2001 年,全镇参加工伤
保险的企业出现工伤事故 17 人,都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 2009 年底,参加
工伤保险 42493 人,其中国有、集体企业 2400 人,其他企业 40093 人。 全年工伤保险基
金收入 567.5/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785 万元。
失业保险 1992 年 10 月,实施《苍南县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凡全民、集
体企事业、国家机关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各类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
中方职工,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均须参加待业保险。 职工待业保险待遇包括: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特殊困难补助
费,直系亲属抚恤费和遗属救济费。 待业救济金每月低于 50 元,按 50 元计发。 1993 年
7 月调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救济金最低发放标准: 筹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人均月工资总额的计算标准调整为 220 元,即按每人每月 2.20 元标准计算缴纳;单位
每季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合计不满 58 元,按 58 元缴纳;待业救济金每月低于 70
元的,按 70 元标准计发。 1995 年 4 月,企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人均月工资总
额计算标准调整为 320 元,即按每人每月 3.20 标准计算缴纳;单位每季度缴纳失业保
险基金合计不满 78 元的,按 78 元缴纳。 取消原“待业救济金的发放,以职工离开单位
的上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按不同待业原因分别计算”之规定,改为失业救济金的发放,
按不同失业原因分别按以下绝对额发给:企业破产或整顿被精简的,每月发给 150 元;
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月发给 130 元;被辞退、辞职、开除、除名的,每月发给 115
元。 失业救济金自第 13 个月起,不分失业原因均按每月 96 元发给。 1998 年开始,将失
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 1%提高到 3%,由企业单方面负担改为企业和
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 1%,企业缴纳 2%。 1999 年 7 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
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47 元,医疗补助金每人每月 8 元。 2004 年,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
放标准为 300 元,医疗补助金 15 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补助金为 30 元。 截
至 2009 年底,全镇失业参保人数 14431 人,领取失业金人数为 329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