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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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编 经济总情
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计划管理调整为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
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及调节全县国民经济运行,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发展环境。
第二节 财税体制改革
一、财政体制改革
县级财政体制 1988 年起,浙江省对长兴县实行“递增上交、超收分成”财政包干新体制。以 1987
年财政决算中参与分成的收入为基数,核定长兴县财政收入基数为 5442.6 万元,年递增上缴比例为
6.5%。当年财政收入超过 6.5%到 12%的部分,90%留给县、10%上交省;收入递增上交比例超过 12%的部
分,80%留给县、20%上交省;收入增长幅度未达到省核定递增上交比例的,由县级自有财力补足递增上
交数。
1994 年 1 月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
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3 类。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主要为增值税,其中中央分享 75%,地方分
享 25%。同时,实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制度。1995 年起,省取消对长兴县的上解递增。1997 年开始,
实行“两保两联”,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和确保完成消化历年赤字任务前提下,省财政将县地方
财政收入增收上解省级的收入同给县得技改补助和奖励挂钩。地方财政总收入减去专项收入,应提退
税务经费和罚没收入后,比上年增收上缴省部分,省财政给予一次性技改补助 16%和奖励 4%。2002 年
起,中央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各分享 50%。2003 年起,分享比例调
整为中央 60%、地方 40%。2003 年 10 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对市县实
行在确定市县财政收入基数的前提下,采取按行业税种以及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进一步划清省与市
县政府收入来源,明确分成办法。对长兴县实行“两保两挂”,即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
成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补助和奖励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增收额挂钩。
乡镇财政体制 1987 年,县财政税务局印发《长兴县 1987 年乡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规定乡镇范
围内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采用“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支挂钩,增收分
成”的管理体制。1989 年,实行“确定基数,收支挂钩,定额上交(补助),增收分成”体制。对当年收入超
过基数 12%以上的,再增加分成 5%,同时对乡镇财政组织征收的零星税收中的“三税”分成 10%,农林特
产税增收部分分成 50%,生猪稳定发展基金分成 50%,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的教育费附加全部返回乡镇。
1990 年起,将全县乡镇划分为三类,对超过基数部分乡镇三税和固定收入按不同的比例分成。其中,对
经济欠发达地区范围的 9 个乡镇实行“确定基数、收支挂钩、超收全留、短收减支、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
体制;对两个工业卫星镇实行“核定基数、递增上交、超收全留、歉收自补、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对
其余 21 个乡镇实行“确定基数、收支挂钩、递增包干、超收分成、歉收自补、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
1994 年实行分税制后,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也逐步进行调整。1996 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
分类包干、超收分成、短收赔补、一定三年”的乡镇财政政策。2002 年起,实行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
制,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新划分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按属地管理为主,支出范
围依据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其中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公用经费上划由县财政支出,小型
农田水利补助、支援农业生产专项支出、自然灾害救济、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支出不列入乡镇财政支出
范围,而由县财政专项拨款。2005 年 5 月,县政府印发《长兴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核定财政收
支基数,按照 2002 年至 2004 年 3 年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作为收入基数。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实行零基预
算法,即:按照每年元月乡镇行政机关公务员实有在册人数,以及现行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财政负担
范围核定的支出数为基数。对教师工资按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和县财政局核定的工资实际数每月拨
付。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基础,将全县 16 个乡镇划分三类,实行“分类递增包干、增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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